2.2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2.2.1 概述

2.2.1.1 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

建筑工程招标的目的是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材料设备供应成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缩短建设周期。因此,建筑工程招标有以下特点。

1.遵章行事、有法可依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保护国家、社会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和颁布了《招标投标法》。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中央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立了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并设立了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更是总结了各地的招标投标管理经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政府为建立规范有形的建筑市场,设立了非营利性的服务、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有的地方称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建筑工程招标信息,打破地域垄断,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企业均可备案报名投标。这样就监督了招标程序严格合法,开标公开,中标公示,评委在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标过程封闭保密。

3.平等交易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业务而处于被动地位。在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后,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将规则事先订立,让发包、承包双方可双向选择,使招标投标在平等的前提下公开进行,符合合同法中合同主体平等自愿的原则。

2.2.1.2 建筑工程招标的分类

建筑工程招标依不同的分类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种类。

1.按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按建筑工程建设的程序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2.按照产品性质分类

按照招标的产品性质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服务招标、施工招标和采购招标。

(1)服务招标,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环境影响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工程监理招标、维护管理招标、代建管理招标等。

(2)施工招标,如土建施工招标、装饰工程招标、设备安装招标、修缮工程招标。

(3)货物或设备招标,如材料采购招标、设备采购招标等。

3.按建设项目组成分类

按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建设项目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

4.按建筑工程承包模式分类

按建筑工程承包模式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分为总承包招标、专项工程承包招标。

5.按建筑工程的招标范围分类

按建筑工程的招标范围分类,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国内工程招标、境内国际工程招标、国际工程招标等。

2.2.1.3 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建筑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招标活动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招标过程中要将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按相关规定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要的就是将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现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资格预审,则要求将资格预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资格预审条件载明于公告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公开招标公告所要求告之的内容在邀请书中予以载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要有能让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2)招标投标条件公开。招标人必须将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准备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招标组织机构、设计及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便潜在的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和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程序公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标注清楚,以便投标人准时参加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监督。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4)评标办法和标准公开。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选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不得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其他任何标准和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结果公开。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建设部〔2005〕208号文第六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和正式投标人享用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采用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来进行评审。对于招标人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招标条件、程序要求办事,给所有潜在投标或正式投标人平等机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需要不相符或过高的要求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答疑和现场踏勘答疑或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议并对会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证。

对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组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评标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在评标时修改、补充。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及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都应拒收。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来争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安排准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不得暗箱操作,应将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按事先明确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搞“阴阳合同”,应实事求是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后应按投标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方法组织机构人员到位,组织机械设备、劳动力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招标文件或投标承诺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2005年8月,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对建筑市场各主体在执行法定程序、招标投资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要求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循。

2.2.1.4 建筑工程招标的主体

建筑工程招标的主体即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法人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主体主要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的,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某些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也允许这类组织进行投标。

3.对招标人的其他要求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4月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对招标人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具体包括:

(1)具体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体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并要将相关资料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查核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2.1.5 建筑工程招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和不同阶段的招标,招标条件有所侧重。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

对于公路工程,可以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是: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2)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

(5)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段连续施工。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可以进行施工的招标条件是:

(1)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

(3)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通过部门审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5)有已经审查通过并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样及技术资料。

(6)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7)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列入施工招标范围时具备交付施工场地条件。

3.勘察、设计项目招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筑工程设备或货物招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2.2.1.6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无效的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

2.2.2 公开招标的程序

招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为签订合同而实施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过程。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对该经济活动过程做了具体的要求,并对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公开招标的程序在各地的招标实践中可能有一些出入。由于报名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往往很多,在确定正式投标人之前,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可以通过摇号或摇珠的方式先确定部分投标人,然后再进行评标,或者先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再进行摇号或摇珠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这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招标程序的变通,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不合法。

2.2.2.1 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时,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时发布投标邀请函)。不过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并没有注意学术上的严谨性,本来是公开招标,却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写成了投标邀请函。实际上,在邀请招标时,并不一定要在公开的媒体上发招标公告,可以直接向潜在的投标对象发投标邀请函即可。

1.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筑信息网、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注明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标段的划分、本次招标范围。

(3)招标工程项目条件,包括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情况、概预算审批情况、规划情况、国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和筹备情况。

(4)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招标公告格式样板可参考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的招标公告范本。

2.招标公告发布的注意事项

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招标公告的监督要求。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行政职能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公告文本、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将公告文本同时报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备案。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15日前送达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

(2)对指定媒介的要求。指定媒介必须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的媒介不得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则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和调整。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3)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得在两家以上的媒介就同一招标项目发布内容不一致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的押金,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以及在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2.2.2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其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设备、人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审查其是否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进而决定投标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一系列工作。

1.资格预审的意义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能够了解潜在招标人的资质等级情况,掌握其业务承包的范围和规模,了解其技术力量以及近几年来的工程业绩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可以排除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没有相应的业务经营范围、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很差、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以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2.资格预审的管理和程序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为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表、工程概况和合同段简介。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可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或合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的内容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招标条件、招标项目概括和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方式,发布公告的媒体。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资格预审文件应将资格预审公告中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对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做出具体要求,对资格审查方法和审查结果公布的媒介和时间做出详尽准确的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样板可参考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建设合同的资格。

2)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有没有处于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有没有被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并在发布公报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示。

(7)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2.2.3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要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分布范围确定,要确保投标人有合理、足够的时间获得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购买招标文件的记录,内容包括潜在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邮编、邮寄地址、联系人姓名、招标文件编号,以便于确认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有利于招标情况变化修改、补充,或时间地点调整时及时并准确地通知潜在投标人。

2.2.2.4 勘察工程项目现场

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并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材料供应情况,让投标人了解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造价,确定控制所需的信息让投标人能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使其工程造价分析尽量准确,能尽量充分地预测投标风险,为日后合同双方履约提供铺垫。

在勘察现场应向投标人做出介绍和解答,内容大致包括:

(1)将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说明进行对照解释。

(2)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

(3)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现场的气候条件,包括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和持续时间)、温度、风力、雨雾情况等。

(5)现场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环境保护等情况。

(6)工程在施工现场的位置与布置。

(7)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的需求。

(8)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要求。

(9)地方材料供应指导情况。

(10)余土排放地点。

(11)地方城市管理的一些要求。

(12)投标人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成本分析需要且招标人认为能提供的相关信息。

2.2.2.5 标前会议

在标前会议上主要由招标人以正式会议的形式解答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前后以及对招标文件和设计图样等方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及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问题。招标人也可以在会议上就招标文件的错漏做出补充修改说明。在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解答或修改补充的内容形成书面通知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补充修改答疑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发出,以便让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补充修改和答疑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2.6 编制招标标底

招标标底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内容工程所需工程费用的测算和事先控制,也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和决标的重要依据。标底制定得恰当与否,对投标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标底价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招标、评标结果,对招标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标底价过高,不利于项目投资控制,会给国家和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并会造成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随意性、盲目性,使投标人不会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来控制和降低工程费用,不利于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对行业的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发展不利;标底价过低对投标人没有吸引力,可能会造成亏损,投标人将放弃投标,不利于选择到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技术和管理能力强的优秀施工队伍,甚至导致招标失败。招标标底过低,招回来的中标人往往也是那些管理素质差、盲目随意报价、在投标时不择手段、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进度任意拖延、施工技术工人随意拉找、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措施不予落实、拖欠和苛刻工人工资、与建设业主矛盾重重的施工单位。所以招标标底必须由有丰富工程造价和项目管理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负责编制。工程项目内容要全面,工程量计算要准确,项目特征描述要详细清楚,综合单价分析要准确,人工机械材料消耗要处于行业和地方平均先进水平,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做到造价管理部门信息指导价与市场行情相结合,措施项目分析全面、计价准确。标底价既要力求节约投资,又要让中标单位经过努力能获得合理利润。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样、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GB 50500—2013)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等进行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防止发生腐败现象,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开性,许多地区已取消标底,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人原来的标底转换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样计算的工程造价,它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其一起发布和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值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答疑、修改招标文件和施工设计图样等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应当相应调整招标控制价。

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招标主体和资金来源性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标底和招标控制价要控制在与批复的概算书对应的工程项目批准金额范围之内,若超过批准的预算金额,则必须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核准。

2.2.2.7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书和投标保函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将组织理解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投标书。投标人编制好投标书后按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把投标书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2.2.2.8 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既是招标的重要环节,也是投标的重要步骤。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启封揭晓的过程。我国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姓名、有无撤标情况、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向所有投标人公开的合适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代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其他行政检察部门的代表都应对开标记录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2.2.2.9 中标公示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2.10 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时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为依据。预中标人应为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预中标人在公示期间未受到投诉、质疑时,招标人应在公示完成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2.2.11 签订中标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招标工作即告结束,签约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2.2.2.12 建筑工程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

公开招标的本质是“公开、公正、公平”。因此,公开招标主要指的就是招标程序的公开性、招标程序的竞争性、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只有从程序上依法、依规,才能保证招标活动真正体现“三公”原则,避免产生招标腐败现象。反过来说,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构、投标人,只有遵守程序公正,才能避免被投诉、被起诉。关于投标程序过程的程序公正,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规定方式的招标,是否进行了依法审批、是否取得了招标许可文件。

(2)如果实施自行招标,招标人(业主)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专业、范围的资质。

(3)招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执行了法律、法规的回避原则,是否执行了保密原则。

(4)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时间是否足够。

(5)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包括有意和无意)。

(6)开标是否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人是否达到3家。

(7)评委会是否依法组成,评标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8)是否有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排斥投标的现象或行为。

(9)定标是否依法按排序定标,中标公告内容和形式、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3 建筑工程招标的监督与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是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实施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一个购买交易过程。国家和地方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了有形的建筑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选择,依法组织招标并加强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沟通,取得管理部门的指导,接受其监督与管理,合法购买优质、价廉产品或服务,选择诚信的合作伙伴。

2.2.3.1 建筑工程招标的行政监督机关及其职责分工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性、竞争的有序性和开发性,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对招标投标进行统一监管的趋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投标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建筑工程招标来讲,一般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招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具体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有自己的规定,有的由住建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有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显然注意到了目前的情况,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和各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和交流各地区和各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服务的经验。

(4)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5)审批跨省、地区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

(4)调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3.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技术办事机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各级招标投标技术办事机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2)审查标底。

(3)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过程。

(4)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5)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6)监督承包、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

2.2.3.2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能和管理范围

为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原建设部建监〔1997〕24号文明确了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能。

(1)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发布工程建设信息,根据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需要发布招标工程项目信息,企业资料信息,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才信息,建筑材料设备信息等。

(3)为承包、发包双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包、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和相关服务,将管理和服务结合。

(4)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2.2.3.3 其他行政部门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部门包括计划发展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等,都可以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

招标人要按照政府行政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行政管理职能,将招标的全过程所需报审的材料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并与之加强沟通,依法接受其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