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踏海而立:水电十一局国际业务实施三十周年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1294字
- 2021-10-29 21:19:11
♦君子之风遇见国际规范
国内工程中,有动辄向业主“明目张胆”索赔的吗?有以开会迟到等“可笑”又“可气”的理由提出索赔的吗?在当时的中国是没有的。
而在小浪底,那些在国际市场上闯荡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外商们已经或正在这样做着。深谙国际规则和合同之道的外商也毫不掩饰地说,合同就是“圣经”,索赔就是“聚宝盆”。外方从项目经理到一名普通工长,无不把合同烂熟于心,随时随地都可以拿起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进攻别人。
而对早已习惯了以行政命令代替合同约束的国内施工企业来说,薄薄的几页合同一签便被遗忘在保险柜里,从此便是合同内容以外的交涉与扯皮;长期以来,国内大部分施工企业干部和职工心目中占第一位的是生产,合同似乎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在外国人拿起合同武器进攻的时候,中国的企业连保护自己的利益都显得很吃力,还谈得上运用合同去还击吗?
来自英国的二标工程师罗斯福德就曾这样说:“我们是合同工程师,你们是施工工程师。”
十一局自和外商接触以来,照样遇到了许多“不明不白”的索赔,仅1996年9月17日至11月14日,作为分包商的十一局就接到外方39个索赔文件,最多一天就达15个。
与十一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主办公司的小浪底二标联营体。旭普林公司是一个在国际上有着相当知名度的公司,一向以索赔而著称。面对在国际水电市场初出茅庐的中国水电施工队伍,他们当然不会放过这大好的机会。
十一局进点不到一个星期,他们便就现场丢失材料一事向这群黄皮肤黑眼睛的中国水电工人发出了第一封反索赔函。而后,他们又抓住某些职工合同意识不强等薄弱环节,发出了一封又一封的反索赔函……
小浪底工程现场的中外员工
有一次,由于外商塔吊损坏造成十一局误工(按合同规定由外方提供设备),在十一局向外方提出索赔时,外方以没有备忘录(外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证据)而断然驳回。十一局人员在气愤之余,也悟出了口头是产生不了法律效力的,在国际市场上,泱泱大国的君子之风是抗不过国际规范的——传统习惯在这里受到了无情的质问。
难道就这样听任自己的血汗钱一分分地装入外商的腰包?
望着一封接一封的反索赔函,十一局职工很快就从惊愕、气愤和无奈中挣脱出来。教训使十一局人的思维发生了飞跃,他们亦拿起了最有力的武器,进行施工索赔。
不会就学,不懂就问,合同部6名年轻人买来了《中国合同大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菲迪克条款》等一大摞书籍,把外商的索赔函拿出来,在施工现场对照合同逐字逐句分析外商提出索赔的原因、依据,索赔金额的计算办法以及反驳的理由、方法等。
又一封索赔函翩然而至。职工进行混凝土振捣时,把外商放置在混凝土中用来温控的温度计振碎了许多支,事情发生后,职工们一个个都捏了一把汗,不知道外商借此又要索赔多少钱。合同部的年轻人此时则显得镇静了许多,他们参照合同与现场,向外商回函据理反驳:①放置在混凝土中的温度计既没有做任何标记,又没有事先告知分包商;②分包合同明确规定,现场温控的仪表管理由承包商负责。因此,该事件的发生,后果应由承包商承担,十一局没有责任。函件发出后,外商对此事再也没有提及。
牛刀小试,职工们一个个兴奋不已,索赔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神秘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