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本条例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对于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国际社会早已形成共识。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第三十七届联大会议通过)规定:“会员国应致力于使各类残疾人都能享用物质环境。应保证残疾人能够与其他公民有同等机会进行娱乐活动,应采取行动消除达到这种效果的一切障碍。”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年第四十八届联大会议通过)规定:“各国应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全面重要性。”《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第六十一届联大会议通过)规定:“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2008年,我国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本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措施。

同时,无障碍环境也是方便老年人等公民的重要条件。国务院批转的《中国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规定:“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