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国联邦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及发展

虽然计算机犯罪最早发生在美国,但美国联邦在规制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上并没有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针对这类犯罪进行特别立法,而是从当时既有的刑事法规范中寻找问题解决的出路。因为计算机犯罪大多都表现为滥用计算机技术获利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从而涉及侵犯各种公私财产,所以联邦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置上自然就首先选择适用与财产犯罪有关的刑事法规定。由于计算机犯罪衍生出来的新型模式,尤其是电子数据所表现出的无形物情态,使得用来规范有形实体物的传统刑法在适用上很不理想,给司法办案机关带来不少麻烦与困难,有的甚至是根本无法判决。既有刑事法律存在的缺陷与漏洞带来的规制不力和计算机犯罪的高发与恶劣使得美国联邦立法机关在经过多方权衡取舍之后不得不作出立法的决定。从1977年第一次提案到1984年计算机犯罪法的出台,在长达7年之久的磋商酝酿之后,美国联邦开启了以专门刑法来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进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犯罪的不断升级变化,立法也相应地重启修法程序,对计算机犯罪法进行逐步的更新。本章将通过以历史考察和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详细研究美国联邦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提案、立法制定以及法律修正及其内涵,全面地分析探讨这一立法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