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现状述评

在国外,养老制度是政治学、社会伦理学、管理学等所研究的问题,但养老金信托制度研究主要为信托法领域的学者所关注。已有研究成果如下:

(1)信托法之于养老制度的作用。Graham Moffat(1993)、John Mesher(1993)、Victoria Duff(1995)、David Pollard(2013)均强调信托法对养老制度的作用,主张将信托运用于养老基金管理和运作当中,利用其内在机理保障资产之独立性,从而实现其安全性功能。

(2)养老金信托中普通信托原则之适用问题。20世纪四五十年代英美信托法学界探讨养老金信托是否应遵循信托的“反永续原则”和“反累积原则”。由于养老金信托的准慈善性,许多著名的信托法学家如Lauritzen(1946),Bogert(1953),Scott(1956)等主张可以不遵循这两个原则。后来,此主张为加拿大最高院的判例所关注,且为美国大多数州立法所采纳。

(3)养老金信托基金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及基金剩余利益的归属问题。学界将视阈转向养老金信托基金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以及基金剩余利益的归属问题。Graham Moffat、MichaelChesterman(1992)、IDS(2010)、Terry Clayworth(2013)等主张养老金信托基金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保障基金安全的法律设计,有利于保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根据其法律架构,基金主要来自企业的缴费,因此,J.R.D.Orrett、Bakel(1991)、Richard Edwards & Nigel Stockwell(2011)主张基金剩余利益归属于企业,企业可以以其充抵未来的缴费,但企业支取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履行严格的程序,并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和监督。

(4)养老金信托受托人模式及信义义务规制的探讨。受托人模式主要有:个人受托人、公司受托人。关于公司受托人的组成,IDS(2010)提出了四种可能的设计。David Pollard(2013)对独立的受托人公司的优缺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Mcnamara(1974)、Fox,D.M.(2010)、David Pollard(2013)对养老金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的内涵与判断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均主张其有别于普通信托之受托人信义义务。

(5)养老金信托的运作机制。Thomas,Mery(1997)、ABA Trust Letter(2001)、David Pollard(2013)等十分关注养老金计划的信托运作机制,其中包括基金治理中信托的作用、养老金信托与信托法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受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的关系、受托人投资原则和责任、受托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等问题。

国外对养老金信托的研究除关注受托人的规制外,十分关注新的社会问题如受托人信义义务与社会责任投资的矛盾等,这些研究对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借鉴意义,但有些制度需进行本土化研究。

在我国,研究养老金信托的学者不多,研究视角多局限于管理学领域,法学领域则少有研究。代表性成果如下。

(1)在管理学领域,学者主张以信托制度作为启动养老金市场的制度安排,如李春华(1995);杨燕绥(2006)。

(2)在法学领域,有学者探讨了信托制度运用于养老基金管理运作之信托法理论基础,如司伟(2003)。有学者提出通过准入门槛的设置、税收制度的设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入市条件的优化、退出机制的保障,优化养老金信托的法律激励制度,如胡杰(2015)。

(3)在信托业,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锦凌副总经理2018年提出为养老金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制定养老金信托的法律法规;为调动企业及个人参与养老金信托的积极性,建议降低养老金信托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

这些研究为本课题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法学领域相关研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可以提高的空间:

第一,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的架构不清晰;

第二,有关养老基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具体信托法律制度的研究阙如;

第三,养老金信托法律运作机制及其治理中一些法律问题未能涉及;

第四,源起于英美的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相抵触,养老金信托的引入存在制度瓶颈;

第五,立法层次偏低,缺乏专门性的立法,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养老基金信义义务与社会责任投资的矛盾等研究阙如。

因此,我国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亟待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