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 高培勇主编
- 4497字
- 2021-09-30 11:51:30
第二节 新时期宪法的与时俱进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拨乱反正工作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为了纠正宪法中“左”的错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任务,有必要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较之1975年宪法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1978年宪法未能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未能彻底纠正1975年宪法中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在序言中,继续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表述,沿袭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肯定了“文化大革命”;(2)在国家机构中,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制度;(3)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继续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公民的四大权利;(4)在经济制度方面,对个体经济给予严格的限制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对“文化大革命”教训的不断反思,以及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为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1978年宪法在公布实施后不久便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第一次修改是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议共8条,主要内容有: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赋予人大代表质询权和罢免权。
第二次修改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删除了宪法原条文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一 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过程
1980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叶剑英同志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该决议和党的十二大报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历史条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经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均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其结构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总计138条。
“八二宪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如下。
1.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八二宪法”在序言中阐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八二宪法”继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教训,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整宪法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使宪法结构更加合理;二是扩大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三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是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等。
3.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八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这部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国家统一、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及港澳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民族政策方面,更加注重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扩大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等。
5.完善国家机构体系。主要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机制,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国家主席设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增设审计机关,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等。
“八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该宪法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 五次宪法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不断发生变化,“八二宪法”中某些条款和内容与现实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改。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八二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随着对我国国情认识的深入和改革开放的展开,我国的私营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有必要通过宪法修改,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基本方针,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是,宪法原来规定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与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这一目标产生了矛盾。
1997年,党的十五大肯定了邓小平理论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并在党章中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此背景下,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宪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势在必行。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修宪会议,讨论提出修改宪法的原则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修宪,宪法内容必须修改的才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争议的问题不改。1999年1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9年),明确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并写入党章。这是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2002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修宪建议。以此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004年),共14条。此次通过的修正案内容主要包括:确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国家机构设置方面,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为五年。
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18年1月29日至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21条宪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此次宪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