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自然资源租金的经济学含义

鉴于本书论述的主要脉络是从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出发,围绕对资源租金的产生、提取、分配过程产生影响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展开的,因此这一概念无疑是最为核心的要素。一般而言,资源租金意指能矿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租金,即高出正常生产要素支付的超额利润。对企业而言,其意味着资源价格与开采成本之差;而对国家而言,资源租金则可通过政府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税费的征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基于这一界定,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一方面,这类租金的存在性建立在产权及其收利性的基础上。具体到本书,鉴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这一行为体能够对自己闲置的财产支配性收利,如通过临时转让,出租给第三方资源开发企业使用,并从中提取租金。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采掘活动几乎必然地与资源所带来的巨额额外收益,即自然资源租金相关联。所谓“额外”一词,应与“正常”收益加以区分。后者指投资者合理的资本回报,这种“合理性”取决于投资市场环境竞争性与投入要素生产率,而“额外”收益则是一笔资本回报率高于合理标准的收入。作为资源丰裕型国家的优势,资源租金反映了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要素的稀缺性。

(二)关于自然资源的性质与类别

“资源诅咒”概念的提出者、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奥提(Richard Auty)在研究中将自然资源分为“点”资源(Point Resources)与“散”资源(Diffuse Resources)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矿产资源,如煤矿、石油及天然气;后者主要指农产品。[3]

在这一界定下,本书所涉及的自然资源概念泛指前者,尤其是石油、天然气与金属矿产,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奥提的研究表明,在“点”资源丰裕的国家中,“资源诅咒”问题更为彰显;[4]二是艾沙姆等人(Isham et al.)通过横截面回归,发现“点”资源与制度变量,如法律约束、政府效率、腐败等要素存在较强的负相关性,而“散”资源则未呈现相似的结果。[5]此外,为了防止概念混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书分析中,往往将采掘部门分为油气部门与矿产部门两类,前者主要包括石油与天然气资源,而后者则专门特指金属矿产资源,如铜矿、铁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