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向市场经济转轨”为主题的经济体制改革

自1978年起,中国开展了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是一场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是史无前例的大胆实践。在这场改革实践中,中国经历了从最初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认知的不断深化。最终,为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正确的道路,并为下一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夯实了牢固基础。

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时期(1978—1984年)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全会上,党中央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明确提出要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方法实施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公报同时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要害,是改变管得过多过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表明了中央欲大幅调整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对计划管理体制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

贯穿这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探索过程的主线,是如何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采取的第一种模式。1979年3月,陈云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一书中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1981年6月,邓小平主持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基本原则。此次会议还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尽管相关提法依然坚持计划经济的总体框架,但允许在这一总体框架下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这为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做出了铺垫。

这一时期,中国的改革实践起源于农村。农村之所以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突破点,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当时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这套旧体制在提高农民的切身利益方面作用有限,因而农民对旧体制的心理依赖度低,推行制度变迁的难度也较低。二是农民的利益在旧体制中受到压制,这个群体寻求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力最为强烈。在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种新的制度规范下,农民抛弃生产队“大呼隆”的劳动方式和“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实施“包干到户”的承包形式。这就彻底改变了传统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农业生产力。

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的同时,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处于酝酿和摸索阶段。受农村改革思路的启发,一些城镇企业开始由原来的行政附属机构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这些新兴部门同时具有内在的发展动力和外来的市场压力,因而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活力。推行企业联合改组、发挥城市中心作用,一系列改革举措的稳步推进,逐渐打破了传统体制中的条块分割格局,初步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地域性经济网络,经济成分构成和经营方式也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转向开放。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到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思路,我国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改革首先在农村地区取得成功,进而带动了城市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改革使城乡经济生活展现前所未有的新面貌。国民经济“六五”计划中的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内外贸易、改善人民生活等任务指标均圆满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又为下一时期的探索奠定基础。在这样的局面下,党和人民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愿望变得更加强烈。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1984—1991年)

上一阶段虽已开展了许多试验与探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开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活跃新局面,但是,旧体制的存在,依然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继续大力推动体制改革成为城市工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明确肯定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尽管该决定依然强调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不再是截然对立的。这就是对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为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这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以城市为重点。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包括价格、市场、企业、金融、所有制等一系列制度领域的变革,乃至制度环境的演变。当然,其中最关键的还是国有企业领域的改革。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期,主要是通过放权让利、利润留成等方式,试行企业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在推行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进程中,“以税代利”的改革逐渐得到全面推广,并以法律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加以明确,从而全面遏制了企业吃“大锅饭”的现象。但是,这项改革并未在产权、组织管理、人员激励方面实现大的突破。而且,这种单项、浅层次的改革并未触动旧体制中的本质性问题,不利于企业活力的充分发挥。

1988年2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推动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契约方式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深化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地位,在国企制度变革进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全面配合国企制度改革,我国还在各领域推行了一系列以计划、价格和工资改革为核心任务的改革举措。政府在工农生产、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力量的调控范围。在价格、工资、财政管理、金融等领域,由于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密切,也都推行了相应的改革举措。政府运用多种经济杠杆的组合,国家经济管理方式也由之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管理模式转变。

在这一阶段,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城乡集体经济、外资、合资、联营、股份制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全面发展。1980—1991年,河南工业部门中非国有企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3.8%,远高于国有经济13.4%的年均增长率。非国有经济成分在河南工业产出增长中所占份额也从1980年的39.3%提升到1991年的58.1%。

在城市大力推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同时,在农村,农产品流通体制也逐步得以确立。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文件指出,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以后,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文件决定,取消实行32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这一历史性决策被称作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领域的第二步重大改革。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中央又提出进一步搞活农村金融的要求,意欲将改革扩展到生产要素市场。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如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从业,推动地区间的横向流通,逐步形成农产品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多元化的融资形式。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河南城乡大地同样经历着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社会大变革。引入市场机制,克服了计划体制的一系列弊端,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蓬勃生机。但与此同时,“市场失灵”问题也开始显现,这为下一阶段的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