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57字
- 2021-09-27 14:51:52
案例2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2013]上民一初字第1387号)
申请人刘某出生于1993年10月11日。2010年,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同居生活。2013年6月21日,申请人刘某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查明,申请人刘某现仍未达法定婚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现其仍未达法定婚龄,因此,申请人刘某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婚姻法》规定婚姻生效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自始无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注释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婚姻应当按法定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