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87字
- 2021-09-27 14:51:50
案例15张某某等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8]皖11民终294号)
张某某向穆某某借款,并于2010年1月11日立据借条一张给穆某某持有。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穆某某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正。此据,张某某,2010年1月11日。”审理中,杨某某辩称上述借款已还清,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另查明,张某某与杨某某自1990年8月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7月16日在定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借穆某某款16000元,由其立据的借条以及穆某某的当庭陈述证实,长期拖欠不付是错误的。穆某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因张某某立据的借条上未注明利息,杨某某对此也予以否认,且穆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张某某出具给穆某某的借条中,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某某应自一审法院立案(2017年11月15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杨某某辩称上述借款已还清,因其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也不予采信。张某某与杨某某自1990年8月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7月16日在定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某某、杨某某上诉主张其没有从穆某某处借款16000元,借条上的金额是由6000元赌博借款形成的高额利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向穆某某出具借条时应当能够预见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现穆某某持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张某某虽否认借贷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杨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杨某某一审中并未抗辩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辩称借款已还清。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应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某、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