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禁止熬制食盐】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释义
本条关于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食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每天离不开,事关身体健康。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本条从生产制作工艺角度,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国家明令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利用容器熬制食盐的生产条件不易控制。如果条件控制不当,在井矿盐卤水蒸发结晶生成氯化钠(盐)的过程中,会同时生成硫酸钠、硫酸钙等无机盐,甚至会生成含有钡离子等重金属有害物质,影响食盐质量安全。二是熬制过程中产品极易受到污染。利用井矿盐熬制食盐单位多为个人或小作坊式生产,生产条件简陋,产品极易受到污染。三是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等二次污染。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不仅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污染环境,应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