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定点生产】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盐定点生产制度的规定,明确食盐生产活动的特殊性,规定食盐生产必须由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食盐。
一、制度含义
定点生产是指主管部门指定某一个或者若干个企业生产某一种或者若干种产品供应市场。定点生产单位通常是根据企业的基本条件、设备状况、技术构成、管理水平和资信等情况确定的。定点生产的作用,一是可以保证产品质量、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二是有利于缓解产销矛盾,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食盐定点生产是《食盐专营办法》中的专有名词,是构成食盐专营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对食盐供应和流通链条中生产环节的规范。根据本条和第九条规定,在我国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是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度沿革
1996年5月,国务院出台《食盐专营办法》,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禁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权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项目。
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除明确“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对生产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外,不对生产计划、产量、调拨等进行要求,尊重生产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释放市场活力。
三、食盐生产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制盐企业286家(含工业盐生产企业)。其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99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我国食盐产大于销,存在产能过剩问题。2017年,我国原盐产能达到11075万吨,其中食盐产能4800万吨,已达世界第一;原盐库存2592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590万吨、食品加工用盐380万吨,食盐消费量980万吨。总体上,食盐需求弹性相对较小,增长乏力,食盐需求市场相对饱和。
2015年,国家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后,为预防非食用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基于食盐产能调控、碘盐供应等原因,需要坚持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促进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