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制猥亵、侮辱案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或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此处的他人是指年满14周岁的人,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行为人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具有违背他人或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或妇女意志,即缺乏他人或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或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或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或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或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或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他人或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或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或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或妇女进行猥亵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所谓猥亵他人或妇女,是指对他人或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作为犯罪。

二、利用他人或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他人或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他人或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或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利用他人或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他人或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三、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他人或妇女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他人或妇女犯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他人或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他人或女方,他人或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强制猥亵、侮辱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猥亵他人或妇女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抠模他人或妇女身体各部位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用生殖器顶擦他人或妇女各部位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或妇女压在身下狂吻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侮辱妇女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追逐、堵截妇女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剪妇女的发辫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割妇女衣服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划破妇女的脸部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划破妇女的阴部、臀部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扒妇女衣服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向妇女抹染污物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脸部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聚众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聚众;(2)公共场所当众。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暴力;(2)胁迫;(3)其他方法。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