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78字
- 2021-09-18 15:14:46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解与适用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商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即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诉讼中的被告。与之相对的,购买瑕疵产品的消费者即是原告。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以成为被告,受害人无须证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此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需选择合适的被告就可以了,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除法定抗辩事由之外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不负责。除此外,运输者或仓储者若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则也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当事人,由制造产品者或销售者将其追加为被告。而产品责任的原告,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一般是自然人,特定情况下也有法人。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14、17、19、23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25~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