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条文参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典型案例指引

1.蒋某某与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宁行终字第78号)

案件适用要点: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情况的职权。

2.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封存)财物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7号)

案件适用要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具有对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的职权,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可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26号)

案件适用要点:质监局具有主管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职权,经过加工且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畴,质监局对加工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进行查处的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