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88字
- 2021-09-18 15:14:40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条文参见
《刑法》第397、412、4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