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41字
- 2021-09-18 15:07:29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条文参见
本法第5条、第8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法第5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