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864字
- 2021-09-18 15:00:06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2)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3)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4)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5)其他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条文参见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