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理解与适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引起争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复议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废止;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是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行为”,即俗语所说的“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固定的,总是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其行政复议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只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不仅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如果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疑问的,能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的审查、认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但不排除某些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于行政诉讼,凡是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的案件,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的案件。除了受案范围广,行政复议还有以下便民优点:(1)行政复议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原则。(2)行政复议不收费。(3)行政复议期限短,一般情况下,两个月内行政复议机关就得作出答复,而行政诉讼一般程序至少6个月内审结。复议机关可以凭借其行政领导者和指挥者的地位,运用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手段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而且所作的复议决定易于执行。行政复议还可以和解、调解,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地得到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熟悉本部门或本领域行政管理工作,便于处理和解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通过发挥这方面的优势,迅速查清案件情况,及时解决争议,对相对人提供直接、及时的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处理起来显然比司法机关更加得心应手,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