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规定。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发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违法或者不当,如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可能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般来说,出现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或者已经失效;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现新情况,或者需要鉴定后才能确定性质的;

(3)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者属于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有监督的职责,同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也有保护的职责。因此,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应当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该特别注意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1)涉及罚款、扣押财产数额巨大的行政复议申请;

(2)重大或者涉外的行政复议申请。如群体对拆迁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涉及外国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复议申请;

(3)涉及重大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对鲜活食品扣押、封存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上几种情形,行政复议机关都应注意审查是否停止执行,如需停止执行,则应决定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以避免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这种申请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不违背国家和公共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裁决该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这是对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都没有提出需要停止执行的补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采取的更为慎重的态度。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