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会法治能力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开启新征程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明确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这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全国学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高度重视法治化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及运行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投入到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中。

一、学会法治能力界定

法治,是指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法治化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法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实现富强的必由之路。[39]

学会法治能力的基本内涵,既包括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及遵守,确保各项活动依法依规、合法合规,又包括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身运营管理水平,更包括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推进国家整体法治化进程。具体而言,根据学会开展活动的不同分类,学会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会对外活动依法依规

《民法总则》将社会团体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非营利并不等同于不经营,以现代管理理念经营学会,不断促进学会在新时代社会发展中积极作为,作出成绩,是现代科技社团管理的应有之义。根据我国目前全国性科技社团对外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学会对外开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三,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六,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七,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第八,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学会开展上述活动,应增强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主动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情况。例如,开展科技奖励工作,应了解国家关于科技奖励的最新政策及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开展科普书刊及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工作,应了解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等纠纷的发生;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项目,既要了解关于科研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如项目需要),又要了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了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做到各项对外活动既符合行业规范,又符合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域特定事项的特定要求,避免进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惩罚性“雷区”。本书的后续章节分别选取服务型收费和科技评价,及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并结合学会实际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2.学会内部治理能力的规范化

从学会管理角度来说,学会内部治理大致可以分为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考勤管理、休假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诸多方面。内部治理能力的规范化,就要求学会应该针对内部管理的不同事项,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要求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关于规章制度的规范化操作,将在“学会法治化建设路径”中详细阐述。

二、学会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及十九大已经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作了明确指示,同时对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学会法治化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逐渐完善,目前影响学会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是中观和微观上的具体规则以及学会内部治理方面的因素。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学会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学会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一)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学会管理的法律,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部行政法规,且规范的内容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虽然也有其他专项规范性文件,但是过于冗杂、凌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学会发展的同时,也对学会发展造成了负担。

不少学者建议,我国应该围绕社会组织(或者科技类社团)的全流程管理,出台较为全面或者专题性的法律规范,[40]考虑到科技类社团的管理与规范,其与整个社会组织的规范进程无法分开,究竟如何选择合适的领域和管理环节,推进相关立法,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和逐步推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思维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部分学会都带有行政事业性色彩。在工作中过于依赖上级主管单位,市场主体意识不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缺乏市场规则意识,偏重于行政指令,学会内部治理中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不规范,同时存在多部门业务交叉现象,影响了学会的法治化及规范化发展。

(三)法律专业部门及专职工作人员欠缺

同属法人组织,我国学会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专业部门及人才队伍建设远远滞后于公司法人。根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企业系统法律顾问团队人数就有2万余人,从事企业法务或者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人员多为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在企业风险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学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并不重视法律工作部门或者法律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内部制度的制定及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一般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学会在开展活动中难免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而陷入纠纷。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对学会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简要总结,具体参见本书附件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