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单位信访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涉外信访】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