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用版法规专辑:征收拆迁补偿(2018年卷)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12字
- 2021-09-17 18:53:44
征收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我国《宪法》中就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准则。我国土地制度将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也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最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以规制,《物权法》公布后,强调了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并且确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和房屋,因此,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旧的拆迁条例,此后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都要适用新条例的规定。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目前仍只能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偿标准上,要求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补偿范围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程序上,扩大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还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而在征收主体上,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整体而言,新条例体现出了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特点,有力地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土地管理法》中则具体规定了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安置补偿
对于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只有做好这些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好移民的合法利益,才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国特别针对这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于移民的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规定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此类案由。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这类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