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理解与适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尊重,也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在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面对面,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亲自参加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进一步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认识到本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其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更好地做好本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是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也表明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和法律、司法机关的尊重。

条文参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