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690字
- 2021-09-28 11:01:08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注解
根据本法第112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是由危险物品组成的集合体。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危险化学品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9),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临界量,可以辨识某一危险品的聚集场所或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有:辨识、分级记录;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其他文件、资料。
配套
《安全生产法》第98、11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25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