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2322字
- 2021-09-28 11:01:06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注解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应用
2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27.如何理解“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
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打破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区别,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等的水平。
2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
2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哪些人员和内容
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30.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应承担哪些义务
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配套
《刑法》第136条《矿山安全法》第26条;《建筑法》第46条;《煤炭法》第3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3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