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注解

本条2014年修改时将原法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不仅与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有关,而且是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因此,需要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