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注解

本条2014年修改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因此,2014年修改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配套

《劳动法》第52条;《矿山安全法》第3条;《建筑法》第3条;《煤炭法》第7、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