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的规定。本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从内容上看,本条基本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同时部分采纳了《民通意见》第10条的规定。实际上,在特别法上也存在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如《精神卫生法》第9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本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基本规定,其他法律可以根据其立法旨意对特别情形下的监护人职责作出针对性规定。

本条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理解:

其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本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显然,其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在突出上述两项监护职责的同时,也为其他监护职责的适用预留了空间。《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除本条所明确规定的两项职责外,所谓“等”字固然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内容。但由于晚近以来,个体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获得空前重视,民事生活中弱者的权利和意志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各国开始逐渐修改其监护法律,将接管式监护变为监督和照顾,在监护人的他治中加入被监护人的自治。[137]本条突出监护人的代理职责与保护职责正是顺应这种立法趋势,更加强调对被监护人的自治尊重和权利保护。

其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

本条第2款规定依法保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既明文规定“监护职责”,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监护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集监护权与监护职责于一身。[138]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以“履行”来搭配“权利”未免不当,这种语法上的含混反映了认识上的含混,即监护为权利或者义务的问题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从监护制度的设置目的与司法实践来看,监护不可能是一种权利。[139]正是为了避免这种语义上的含混与歧义,本条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此,可存在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监护应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利,不应再将监护定性为权利;二是履行监护职责时可能产生相应的权利,而法律应保护此种权利。至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可能产生何种权利,尚需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经由司法实践总结、归纳相关权利类型。如在“徐业香诉吴月珍等监护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徐业香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吴月香约定张某某的财产暂由其保管,同时作为委托人的徐业香也有权在未征得吴月珍同意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委托关系。[140]由此可见,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法委托他人管理(并得依法终止委托关系)即属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法律应予以保护。本条既已明确修订《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权”的表述是否妥当或者准确则值得进一步反思,由此而言,《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称侵害监护权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称监护权纠纷的妥当性亦值得重新考量。

其三,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本条第三款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本有“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但承担法律责任自然包括“赔偿损失”,本条删去上述表述后显得更为简洁、概括,在适用上更具灵活性。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不作为的失职,二是作为的侵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类似于刑法上的行为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则类似于结果犯。[141]针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称“法律责任”不限于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260条之一则专门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9条。

(撰稿人:魏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