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用版)(2017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55字
- 2021-09-17 11:58:21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