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专利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概念界定

(一)国有企业专利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在本书的范畴中,(1)“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12]。(2)“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是指上述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13]的应享有的专利、著作、商标、科技成果、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等信息权益[14]。由于实施转化主要针对的客体是科技成果、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因此,在本书范畴内只梳理专利、科技成果相关的法律规范。(3)“实施转化”不是固定法律词汇,没有系统的定义,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其是由《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演变而来,也称为:实施与产业化,转化、运用与产业化。

(二)实施转化方式的概念

实施转化的法律内涵较为宽泛,而实施转化方式散见于各个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这些文件都只进行了列举,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系统地归纳和定义。根据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梳理,实施转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投资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作价投资、质押融资、信托、拍卖、上市、证券化等。考虑到现行法律规定、政策环境,本书范畴内的实施转化方式主要指的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其中,(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自己实施或自己投入资本将科技成果转化。(2)“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该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本书中,仅指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3)“转让”是指所有权的转移,在本书中仅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15]。(4)“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16]

(三)专利、科技成果、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的概念

在本书的范畴中,(1)专利是指将发明创造申请成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7],从而通过公开技术方案的方式经授权获得法定的垄断权;(2)科技成果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没有对科技成果的内涵进行界定,只对外延进行了描述,即: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3)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18];(4)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19]

综上,第一,专利与技术秘密相对立,技术秘密不为人所知,专利必须公开;第二,专利是技术成果的一种形式;第三,专利与科技成果现无法律法规对其异同进行明确界定。专利与科技成果各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同时二者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交叉和冲突。为了方便读者清晰的理解和适用专利与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本书就两者的相关规范分别进行梳理和解读,在此不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