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2148字
- 2021-10-23 03:07:57
下班高峰期驾驶机动车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上竞相超车追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性
——张冰某、吴万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冰某驾驶苏LEY300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驾驶苏L07558大型普通客车的被告人吴万某因插队超车发生矛盾,后双方在长江路车流量大的情况下数次相互逼、挤并在超越后随即变道至对方车道。当两车行驶至长江路平政桥路段附近时,被告人吴万某驾驶的苏L07558大型普通客车从右侧车道超越被告人张冰某驾驶的轿车,后随即向左侧车道变道并将被告人张冰某驾驶的轿车挤入左侧逆向车道,后被告人张冰某驾车再次试图从左侧逆向车道超越被告人吴万某时,与沿长江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孙来某驾驶的苏KXZ582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后摩托车又与同向行驶的陶晓某驾驶的苏L0026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孙来某脑部严重受伤,苏LEY300小型轿车、苏KXZ582普通二轮摩托车、苏L00263小型轿车三车受损。经鉴定,孙来某的损伤属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冰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2013 年10月15日、14日,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各支付被害人孙来某医疗费人民币38500元、60000元。另外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各自愿补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的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冰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吴万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危险驾驶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指两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对公共安全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亦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能仅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冰某、吴万某在17时许因超车发生矛盾后,驾驶机动车在下班高峰期的城市交通要道上相互逼挤、来回超车。当时该路段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均非常大,被告人张冰某案发前是驾校教练,被告人吴万某则是有着19年驾龄的专职驾驶员,均已预见到相互逼挤、多次来回超车以及变道等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却自恃是多年的驾驶员,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被告人吴万某驾驶大客车超车后随即变道,将被告人张冰某的汽车逼至逆向车道。被告人张冰某因试图再次超车,以后约800米路段中一直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并两次试图超车。当两车行驶至平政桥附近时,被告人吴万某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盘,导致被告人张冰某因避让不及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重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危害后果。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是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破坏,而且严重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已造成现实损害,其行为同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是因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则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本案不构成危险驾驶,是因为本案已经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解释中,张军等人认为参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意见》,从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立法背景来看,立法并不是要否定现在的司法实践,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因此,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规制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是抽象危险犯[1],而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出现具体危险情形,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刑法。故对二被告人认定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燕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