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庄燕生诉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民终字第63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庄燕生

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心宜行公司)

【基本案情】

亿心宜行公司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其开发的一个手机软件,代驾司机如果有时间,可以打开软件,如客户需要代驾,可以选择附近的代驾司机。亿心宜行公司按代驾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代驾司机信息服务费。

2011年10月6日,庄燕生到亿心宜行公司从事代驾服务。2013年4月15日,双方签署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一、合作内容:由亿心宜行公司 (甲方)向庄燕生 (乙方)提供代驾服务的信息,由乙方向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二、乙方按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从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三、合作服务流程:1.由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或客户直接与乙方联系。2.乙方依据本协议执行“代理驾驶”的合作任务。四、收益分配与结算形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按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后其余部分为乙方所得。2.通过e代驾正规预约渠道进行预约乙方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有权收取对应的信息费。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的改变,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其他特殊情况信息费用的收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2013年4月2日,亿心宜行公司对庄燕生罚款500元。2013年8月,亿心宜行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公告,以庄燕生多次恶意逃单为由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庄燕生以要求亿心宜行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发工资、退还罚款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庄燕生的仲裁申请。

庄燕生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1年10月6日按招工广告到亿心宜行公司应聘,成为该公司司机,从事代驾服务工作。在劳动中,代驾司机必须穿工服,带工牌,必须以e代驾员工身份,以e代驾的名义按照其指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遵守其他规定,向e代驾的客户提供服务,上述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要求判令亿心宜行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906 元;2.补偿工资41784元;3.违法辞退赔偿金20892元;4.退还违法罚款500元。

亿心宜行公司答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亿心宜行公司只提取信息费。穿工服、带工牌是形式上的东西,是帮助代驾司机有更好的形象,这是按合作协议履行。事实上庄燕生有自主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把软件打开,选择是否接活,庄燕生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亿心宜行公司提供信息,庄燕生根据信息选择是否与客户签约这种模式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

【案件焦点】

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代驾司机,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工作时间自己掌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且根据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的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二者是合作关系。庄燕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亿心宜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庄燕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庄燕生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劳动者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单位的劳动分工及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其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主要事实来看,庄燕生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自行掌握,庄燕生亦非按月从亿心宜行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结合代驾司机的行业特点以及本案中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的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的情况,法院认为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庄燕生基于其与亿心宜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驾服务逐渐为大家所熟悉并接受,代驾服务的范围也不断拓展,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种类繁多。那么,代驾员与代驾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否必然是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还是应当结合案情来具体分析代驾员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但与民法之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的要素。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而正是这种从属性,使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通常包括:

1.管理标准。主要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生产条件标准。主要指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这样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双方之间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报酬标准。主要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4.劳动内容标准。主要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般来说,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标准有助于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但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管理标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代驾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代驾司机,代驾司机受代驾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代驾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对代驾司机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庄燕生虽然必须穿亿心宜行公司工服,带工牌,按照公司指定的标准收费,但这只是庄燕生提供代驾服务的形式,不足以据此认定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庄燕生的工作完全由其自行安排,想接活即可打开手机软件,不想接活也可不受亿心宜行公司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庄燕生服从亿心宜行公司指挥的情形,不能认定庄燕生在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从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看,亿心宜行公司向庄燕生提供信息,收取信息服务费,其余的代驾服务费则作为庄燕生的收入,可见庄燕生也并非从亿心宜行公司获取劳动报酬,故庄燕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权利义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确定。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