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770字
- 2021-10-23 02:43:36
12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法律区分新视角——肖中成诉北京平泰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3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肖中成
被告:北京平泰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肖中成自2011年携带木工工具开始为被告工作,主要从事制作木箱木托,没有木箱木托要制作的时候去被告车间干活,平时吃住在被告处,工资按月持续发放,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天结算。2013年以后双方改为以木箱制作数量和去车间干活天数两种方式结算报酬。2013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加工木材时手指被电刨子割伤,随后被送至京东中美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手中指、环指远节离断伤。原告在该院共住院3天,为此支出医疗费2671.13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并提交暂住证、银行对账单、活期存折明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证明。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认为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被告跟原告结算2013年以前是按天结算,后改为按照制作木箱的数量进行结算,且原告自2013年开始木箱制作由其自行安排、工具自带,有时间原告才去车间帮忙,有时候甚至叫上原告家人一起加工木箱。被告提交收条、录像资料和工资发放清单予以证明。同时被告申请证人江某林和毛某花出庭作证,证人江某林陈述原告受伤后找江某林时一只手戴着手套;证人毛某花陈述在现场看到原告两只手戴着手套。对此,原告认为两位证人是被告的员工、两人证言互相矛盾,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恰恰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法律关系是原告主张的劳务雇佣关系还是被告主张的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在人身控制支配、能否决定工作场所及时间、报酬是否稳定、业务能否独立于对方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人身控制支配、报酬稳定、业务不能独立等情况,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
进一步地说,考察双方之间的关系,要对原告为被告所做工作整体角度来综合考察。如果按被告主张的双方是承揽合同,那么原告无需去被告车间干活,因为这不是承揽合同内容。就劳务雇佣关系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可以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要求做不同的工作内容,只是工作内容不同,结算方法不同。基于本案案情,本院从上述诸方面综合考察后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处加工木材而受伤,因此对原告在此事故中的损失,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4406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务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厘定有重大意义。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不发达村镇的工厂里,出于各种原因,作为弱势群体的务工者往往无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有些案件中务工者经常提供不了劳务合同,因为根本没有签订过。务工者同时也存在举证能力显著不足的情况,对自己应举证的范围内容一知半解。这种情况给了有些居心叵测的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尤其是在出现事故后要赔偿的时候,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对之前双方默认的劳务雇佣关系矢口否认。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用按件计酬来混淆独立收入,用多种工作内容安排来混淆人身独立,用原告自带小型工具来混淆自负风险,认为这就是跟原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用一个似是而非的承揽合同关系来掩盖真实的雇佣合同关系。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与原告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一揽子的雇佣合同关系。至于部分工作以不同方式来计算,系被告内部薪酬结算方式调整;工作内容调整,亦系被告内部工作安排,但这些并不构成对双方雇佣合同关系的实质性改变。
如果对务工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仅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发推定,很可能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造成务工者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本案通过对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抽丝剥茧,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雇员赔偿,对保护务工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刘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