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6字
- 2021-09-17 20:47:49
一、物权保护
1 在屋顶公共平台私建房屋造成邻人房屋安全危险的,应适用物权保护方式——秦飞诉赵平平、薄博物权保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5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秦飞
被告(上诉人):赵平平、薄博
【基本案情】
秦飞与赵平平、薄博系邻居。秦飞所有的房屋位于西城区法源寺西里3、4、5号楼3号楼③-×-601;赵平平、薄博所共有的房屋位于西城区法源寺西里3、4、5号楼3号楼③-×-603。赵平平、薄博在位于秦飞所有的房屋上方用岩棉、彩钢板搭建自建房一间。经法院现场勘验:自建房位于赵平平、薄博所有房屋的北侧,从室内测量,该自建房南北向约4.3米,东西向约3.4米。赵平平、薄博称其自建房建于2011年9月底,建房前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秦飞在庭审中提交收据1张,用以证明支出其房屋刷墙费用2200元,赵平平、薄博对此表示不清楚。
【案件焦点】
赵平平、薄博搭建房屋的行为是否影响了秦飞的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秦飞与赵平平、薄博相邻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但赵平平、薄博在秦飞房屋的上方搭建自建房一间,且该自建房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实对秦飞生活及房屋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故秦飞要求赵平平、薄博拆除搭建在秦飞家厨房和卧室顶上的建筑,恢复屋顶原状,以及为屋顶重做防水层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飞虽然提交其室内刷墙费用的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刷墙费用的损失系由赵平平、薄博搭建的自建房所引起,故法院对秦飞主张赵平平、薄博承担维修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赵平平、薄博将搭建在秦飞所有的本区法源寺西里3、4、5号楼3号楼③-×-601房屋上方的自建房拆除,恢复楼顶原状,并重做防水层。
二、驳回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平平、薄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赵平平、薄博在秦飞家厨房和卧室顶上搭建的简易房,已影响到秦飞对上述房顶的使用、维修,妨害了秦飞的物权,并进而对秦飞的房屋安全造成危险。本案中秦飞只要证明简易房的违章搭建及造成的危险,即可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原审法院判决拆除简易房有法律依据,赵平平、薄博上诉所称举证责任、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赵平平、薄博上诉所称简易房搭建对秦飞有利的因素亦不能构成免除其责任的依据,故对该条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平平、薄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原审法院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和适用法律,但是本案却是一起侵害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典型案例。物权保护纠纷与相邻关系纠纷分别属于物权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和三级案由,两种案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都各有偏重。相邻权本质上是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并非独立的物权,所以相邻权受侵害时,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只能以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害要求提供救济。具体来说,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如何具体适用相邻关系纠纷和物权保护纠纷这两类案由。相邻关系产生于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或用益物权时,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合理使用产生了需求,要求邻人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本案双方当事人系相邻人,因建造建筑物引发了邻人不动产的安全问题,是否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相邻关系纠纷,即因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的纠纷。该法条所描述的纠纷产生前提是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造成的危害,而非侵占公共用地产生的危害,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妨碍相邻人物权的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中赵平平、薄博在秦飞所有的房屋顶部公共楼台处搭建自建房,非为自己出行、通风、采光等需求行使相邻权,而是为增加自己的居住面积,私自在公共部位搭建房屋,破坏楼顶防水、结构,已经对秦飞房屋的安全造成隐患,故本案案由不是相邻关系纠纷,而是物权保护纠纷。
其次,如何适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物权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权利人既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予以保护。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虽然两种请求权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合,但是仍有较大的差异:1.适用范围。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为排除施加于物权之上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设置。侵权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不仅可以适用于救济被侵害的物权还适用于救济被侵害的人格权和身体权。2.适用条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保护措施,它不以加害行为实际发生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所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需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也不需证明权利人存在实际损害,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其所享有的物权,排除任何施加于物权上的妨碍。而侵权请求权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对于物权人而言加重了其举证负担。3.时效。侵权请求权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虽理论上有一定争议,但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从上述差异中不难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首先采用物权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
再次,如何适用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两种物权保护方式。排除妨碍中的妨碍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并且这种妨碍属于客观上已经现实产生的妨碍;而消除危险则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于物权行使的妨碍。这种危险,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或者工程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可以合理预见,确实现实存在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本案中,赵平平、薄博庭审中主张秦飞没有申请鉴定,无以证明其搭建的房屋所造成的具体损害。这种主张是将对物权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但从一般的社会观念就可以合理预见涉案自建房已经对秦飞房屋的安全造成危险,只要存在危险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而不必等到房屋实际发生损害再行救济。因赵平平、薄博还破坏了顶层露台的防水层,对房屋的上下水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故其在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