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1569字
- 2021-09-17 20:47:26
2 无因债权之司法认知——陈建平诉黄勇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和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建平
被告:黄勇
【基本案情】
原告的父亲陈士昌与被告黄勇曾是同事,现均已另行就业。2007年起,本市寅阳镇政府在和合镇镇区附近规划小城镇建设,被告所在村的村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日常接触中,陈士昌与被告谈起其子即原告陈建平欲在镇区附近购买宅基地建房,被告黄勇当即答应予以帮忙。后原告方多次催问被告宅基地购买事宜,被告则一直未予拒绝。期间,被告还向原告借款共计21000元。2011年下半年,原告最终得悉被告无镇区附近的宅基地,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交涉过程中,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16000元。2012年1月28日,原告再次电话通知被告前往其经营的位于和合镇区的福利彩票店。被告如约前往,与原告进行了交涉。同时在场的还有陈士昌、原告弟弟陈曙平共计四人,无其他人员。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金额分别为5000元、50000元。其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5000元,另50000元未予支付。2013年2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50000元。被告知悉后,遂以50000元欠条系原告方威胁出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原告撤回了诉讼,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
【案件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持欠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出具欠条时,地点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内,在场人均系原告方人员,且数量又占明显优势;被告出具欠条后,当原告要求被告实际支付时,被告即以受胁迫出具为由予以报警。被告就案件事实申请双方测谎,并出具如原告方通过测谎,被告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但原告拒不同意,致使测谎未能进行。综合上述因素,本院有理由对该50000元欠条是否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产生疑问。对于存疑的书证,作为书证提供人的原告理应配合法庭查清事实,以排除书证疑点。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未能排除上述疑点,故有必要通用科技手段来解决。但被告申请测谎后,原告却不予配合,特别是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拒不同意,致使上述书证的疑点不能排除,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建平诉讼请求。
后双方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无因债权在司法实践如何认知?
对于这种无因负债字据,一般应认定为无因债权合同。我国现行法并不承认无因性原理,所以即便当事人意欲创设无因债权债务.其意思表示也不会被赋予法律效力。仅凭无因负债字据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原告持无因负债字据主张权利,必须就真实的原因进行主张和声明,法院根据原因关系认定被告有无给付义务,故关于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被告均可援用。若经审查,原因虚假、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债权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即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院亦应主动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中,原告向法庭的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成债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欠债的原因,比如欠借款、欠买卖合同的价款、欠租金、欠劳务费、欠损害赔偿金等等,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欠条本身就可一目了然。但本案中从欠条的内容上反映不出产生欠款的原因,欠款人究竟为什么欠钱,欠的是什么钱,从欠条上无从得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就欠条中债务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如原告无法就欠条中债务的发生原因作合理说明或者该债务发生原因不成立或无效,则欠条有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如原告虽对欠条中债务的发生原因作了说明.但却无法就该债务发生原因举证证明的时候,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编写人: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彭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