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口粮田应由谁继续承包经营——王桂英诉李井臣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宝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桂英

被告:李井臣

【基本案情】

王桂英与李井臣系母子关系。1995年,王桂英及其丈夫李振青(李井臣父亲,现已去世)及李井臣一家三口人从村上分得五口人口粮田,其中王桂英与李振青的口粮田共计5.92亩,位于北票市泉巨永乡十八台村平房东组,其中包括在老赵家井房后一等地1亩、刘英岐房后二等地1.52亩、小北山三等地0.9亩、老杜家房后四等地0.8亩、东山五等地1.1亩、姜家地六等地0.5亩、另外每人0.05亩菜地现在已经和刘树忠换到柳万生房后,分得的土地至今未到承包期且没有调整过。李振青去世后,王桂英由李井臣赡养一段时间后,由其大儿子李景云赡养十多年至今,李振青和王桂英的口粮田由李井臣耕种至今。现王桂英要求李井臣返还王桂英与李振青二人的口粮田。李井臣同意返还王桂英的口粮田,但不同意返还其父亲李振青的口粮田。

【案件焦点】

李振青去世后,其口粮田应该由谁继续承包耕种。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振青的口粮田是以家庭为单位从村上承包而来,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所有,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故本案中作为家庭成员的王桂英、李井臣均有权继续承包耕种李振青的口粮田。王桂英已经83岁,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且由其大儿子李景云赡养十多年至今,李井臣作为子女本应对王桂英尽赡养义务保障老人安享晚年,现却与母亲相争父亲的口粮田实属不该。从照顾老年人的角度出发,李振青的口粮田由王桂英耕种为宜。另外,从习俗考虑,健在的老年人夫或妻有权处分去世一方的口粮田,王桂英要求耕种去世丈夫的口粮田并无不妥,理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井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下一个耕种期前,将王桂英及其丈夫李振青位于北票市泉巨永乡十八台村平房东组的5.92亩口粮田交还王桂英承包经营。

【法官后语】

本案中,李振青的口粮田是其作为家庭成员从村委会分得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在李振青的口粮田不发生收回的情况下,原、被告作为李振青的家庭成员都有权继续承包耕种,本案的处理从照顾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健在的老年人有权处分去世一方口粮田的习俗作出了裁判。

编写人: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