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制度。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于1998年11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过程中,立法部门研究讨论并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是否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等主要问题。这次修订,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等几个环节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和完善。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