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970字
- 2021-10-14 16:17:33
适用导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是以其特殊的调整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了解和掌握刑法,有利于公民增强法制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并能有效减少和避免违法犯罪。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地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1997年3月,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修订后的刑法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其平等的新观念,这主要反映在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在第3条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在第4条与第5条分别确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条文数量上看,从1979年刑法的192条到现在452条,增加了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许多内容都反映了这部刑法在贴近社会、反映现实、与国际接轨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立法水平。修订后的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刑法典作了多次局部的修改或补充,即(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对刑法典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张到非国有单位,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2)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惩罚违反会计法犯罪和惩治期货犯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3)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内容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4)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5)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明确规定了“走私废物罪”、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6)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并增加了一款军人犯罪。(7)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赌博、虚假破产、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8)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同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修改了绑架罪、受贿罪;金融、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未成年人扒窃将被严惩;单位亦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惩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加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9)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完善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如实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同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定,对数罪并罚的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惩处力度。此次修订,还将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拖欠劳动报酬、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蚂蚁搬家”式走私、虚开普通发票、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