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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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18字
- 2022-07-12 11:17: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383条贪污罪、第385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命题分析
本章整体属于了解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是常考知识点,是认定贪污贿赂犯罪和职务犯罪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可能的命题点有: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关于对“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6.其他复函、批复、答复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93条第2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命题分析
1.首要分子的概念。
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首要分子一般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中仅由首要分子一人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就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
强化自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讲 D。见上述命题分析第2点内容。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意我国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和虐待罪五种。在刑法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罪名中,只有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的自诉案件,如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都存在着公诉的可能。例如,如果行为人的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时就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追究。
例题: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2004年试卷二第81题)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答案:D 依据《刑法》第257条第3款。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导读
根据历年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本章可考查的内容不多。考生在了解相关罪名的基础上,对少数罪名稍加留意即可,如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教唆犯独立成罪范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本章罪名适用特别累犯的规定。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在认定煽动类型犯罪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4.本罪属于教唆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按分裂国家罪的共犯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1.本罪的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
2.本罪的资助对象是境内外组织或个人。
3.本罪的客观行为限于资助。
4.本罪属于帮助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罪名所述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几项特定的罪名,而非本章的全部罪名。此范围外的,单独成罪的以相应罪名论处,不单独成罪的,以被资助对象所构成犯罪的共犯论处。
5.本罪的实施主体虽可为“境内外机构、组织”,但刑法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单位犯罪。
强化自测
练 某甲明知某乙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暴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20件军服,子弹1000发,则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共犯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背叛国家罪
D.资敌罪
讲 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资敌罪的区别在于资助对象不同。前者的资助对象是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后者是敌人。此外资敌罪要求资敌行为发生在战时,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则无此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命题分析
注意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命题分析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2.叛逃罪与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实行数罪并罚。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答案:C A项,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派往某国考察),在境外叛逃,构成叛逃罪,且其掌握国家秘密,应从重处罚。B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性质应否加以限定,学者有不同意见(张明楷教授认为原则无限制,即与我国是否为敌不受限,但组织或个人宜限定为企图窃取我国情报或秘密的组织或个人),但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C项,甲构成放纵走私罪、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三罪,应数罪并罚。D项,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据此,即使刑法分则关于叛逃罪未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下,因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罪,也应该受到总则的指导作用判处相应期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例题: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14题)
命题分析
1.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应当注意的是,后两种行为方式并不以参加间谍组织为前提。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受间谍组织委派执行刺探秘密、提供情报任务的,应认定为间谍罪。不参加间谍组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参加间谍组织,又为间谍组织之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数罪并罚。
强化自测
练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 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讲 C。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借探亲之机滞留不归,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因此不构成叛逃罪,排除AB。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只有军人才可以构成该罪,因此排除D。甲接受间谍组织的指派,为其收集军事情报的行为符合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行为方式,因此构成间谍罪,应选C。同时该行为也符合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要件,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间谍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命题分析
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注意四种行为方式。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对象必须是非间谍性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否则构成间谍罪。
2.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分则中几种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容易与本罪相混淆,相互之间也容易混淆,在此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282条)。该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是普通法,没有“为境外”的目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特别法,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282条)。该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是持有型罪名。只有在行为人拒不说明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相关它罪时才成立该罪名。
(3)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398条)。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普通法,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特别法。
(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431条)。该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本罪论处。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431条)。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本罪论处。
(6)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432条)。该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本罪论处。
例题1: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18题)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B A项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项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D项成立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例题2: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年试卷二第13题)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涉密犯罪的界限。
强化自测
练 某新闻通讯社国内新闻部编辑李某,利用工作之便,将一份绝密级的文件私自复印后,指使其妻——某杂志社编辑孙某提供给S国某报,第二天在该报全文刊出。李某、孙某得到 5000美元酬金。则李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间谍罪
讲 A。行为人将该份绝密级的文件提供给S国某报,属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命题分析
应当注意,犯本章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
本章为司法考试考查的分数不多,但涉及面广,考生需要全面复习。特别提请考生注意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区别、盗窃枪支罪与盗窃罪的竞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等内容。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对本条之罪进行处罚时应注意《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命题分析
1.本条各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身或者特定的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如果针对特定的对象,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不确定的,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应以本条罪认定。
2.这些罪都是危险犯(《刑法》第114条),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结果加重犯,适用本条。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二是这种没有规定的危险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划清爆炸罪与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的界限: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通讯设备的行为,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因而符合爆炸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爆炸罪论处。
6.(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①行为方式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4.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一般持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等条件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②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③责任形式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①行为方式不同。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②犯罪主体不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③责任形式不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7.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人,如果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此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罚。如果放火等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题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年试卷二第10题)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本题中甲并不希望火灾的发生,其责任形式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应予排除。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甲的行为并非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而发生,应予排除。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也不是在生产、作业中所为,故排除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题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60题)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以投毒方式杀人的行为,是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是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在于投毒的行为是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题中甲是以杀人的故意投毒,投毒在乙家米袋内,尚不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而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乙的死,甲的责任形式是直接故意,对乙的家人,甲的责任形式是间接故意。因此ABCD均错误,应选。
例题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试卷二第58题)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而能够产生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的行为。A项中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虽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没有现实地危害公共安全,应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B项中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矿井的通风设施,严重危害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的危害结果并非行为人故意为之,其责任形式是过失,成立污染环境罪。D项中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强化自测
练 甲与乙有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小区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企图在乙倒垃圾时炸伤乙,但乙正好出差一周未回,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死,垃圾桶被炸坏。甲构成何罪?()
A.爆炸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故意杀人罪
讲 A。甲主观上虽然想伤害乙,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危及小区里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上至少抱有放任,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犯罪行为,故 B、C、D项错误,A项正确。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重点掌握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中的“正在使用”应作广义理解,正在使用中、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不需要再检修就使用的以及停机待修马上投入使用的,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2.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和是否影响交通安全。如果行为人盗窃、毁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是一样。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3.注意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
强化自测
练 1.某铁路机械工人刘某,因工作失误被领导批评,心怀不满,伺机发泄。一日,在对火车的例行检修中,刘某趁人不备破坏了火车的几个重要机械装置,幸好第二天的车次因故取消,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了装置遭到破坏,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犯罪形态如何?()
A.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既遂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某为骗取保险金,携带汽油到某县汽车站,将停放在车站院内自己的汽车烧毁,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离家属楼16米,距离加油站25米。则甲某烧毁汽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B.乙某为报复加油站,于某日冲进加油站,用油枪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而且手持打火机欲点火自焚。加油站工作人员赶在其点火的一刹那,冲上前去,将其扑倒,夺下打火机,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乙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并且是未遂
C.丙某偷割了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电力不足而暂且停电的线路的电线2000米。则丙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D.丁某将晚上停在车站内的某公共汽车的刹车系统完全破坏,因为不是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所以丁某的行为不构
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讲 1.B。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过失。刘某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有足以引起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依然采取破坏行为,主观上为故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该罪为具体的危险犯,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2.D。甲某为骗取保险,不顾周围居民和公私财物的安全,放火烧车,已经危及了周围居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乙某试图在加油站自焚,虽被制止,但是已经给加油站和周围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放火罪是危险犯,所以乙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既遂的标准是“独立燃烧说”,而乙某点火未成,所以是放火罪的未遂。丙某偷割的电线虽然已经通电使用,但只是由于电力不足而暂停供电,仍应视为正在使用中的线路故而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对象,丙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丁某破坏的公共汽车,已经投入使用,只是暂时停在站,处于随时可能使用的状态,应当认为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所以丁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化自测
练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讲 C。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于交通设施,而不是公用电信设施,所以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铁路专用电话线,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危及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命题分析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命题分析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只要有此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否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果实行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另一个具有相似性质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命题分析
本罪属于帮助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命题分析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何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迫降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认为仍在飞行中。正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航空器是指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2.从犯罪形态上说,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
3.本罪的量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里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另一个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形是《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中只有这两个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情形。
4.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命题分析
本罪中劫持的对象只有船只和汽车,而不包括火车和电车。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在认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航空器上实施的,实施过程中都有暴力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使航空器改变飞行方向及着陆地点;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2.犯罪手段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