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其中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危害识别一般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一般意义上讲,风险评估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科学过程,即“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它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典型案例指引

上海味利皇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1999]沪二中行终字第90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来衡量自身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不应该以是否造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性中毒事件来衡量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