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理解与适用

依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

1.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2.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两大类。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的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化学性污染是指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对食品造成的污染。食品一旦受污染,就极有可能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四类:①食品污染物。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混入食品中的物质,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细菌、病毒等)和放射性核素一般也包括在内。②食品添加剂。③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④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有害因素按性质可分为生物性因素、化学性因素和物理性因素三类。需要注意的是,食品中可能存在有害因素,但是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在食品中所允许的含量水平不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研究方法也大不相同。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条)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