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通

1.我国的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核心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矿藏、水流均属于国家所有,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4.城市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集体所有为原则,以国家所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均属于集体所有。

5.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采取三级制和四级制。其中三级制是指直辖市以及不设地级市的省和自治区。直辖市分为区或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在仍然存在行政公署的地方,行政公署是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6.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7.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8.我国公民中,除了未满十八周岁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其他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

9.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10.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1.对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12.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应当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

13.公民可以行使物质帮助权的情形包括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14.我国宪法规定,既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又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是劳动和受教育。

15.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事委员会没有连续任职届数的限制。

18.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19.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宪法的议案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20.国家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2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23.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2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25.关于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绝对法律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上述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26.宪法以外的法律草案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须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7.法律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情形包括:(1)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8.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

29.国务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欲否定,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0.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1.当选各级人民代表所需的票数:直接选举的,票数要求为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间接选举的,为全体代表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