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注释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关联规定

《合同法》第3条,见143页。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用 1

诉讼欺诈行为的后果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对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参见“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关联规定

《合同法》第3-7条,见143页。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关联规定

《合同法》第7、52、53条,见143、155页。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