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战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6265字
- 2021-09-10 17:37:15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1.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法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都得到了合理的配置。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2.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植根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构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1.政治性
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与推动力。
3.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4.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课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创造性、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它又从政治法律领域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按照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1)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4)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2)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3)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
(2)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3)程序正当
(4)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1)把握大局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2)围绕大局
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3)立足本职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只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究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第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健全完善立法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2)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3)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4)体系完备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2.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行政要合法
(2)行政要合理
(3)行政要便民高效
(4)权责要统一
(5)政务要公开
(6)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3.严格公正司法
(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生命,没有高效,司法将难以生存和发展;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品行和性格。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
4.其他基本要求
(1)加强制约监督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方针。
(2)自觉诚信守法
“徒法不能自行”,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自觉遵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3)繁荣法学事业
(4)实施正确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