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50063-2017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 西南电力设计院
- 293字
- 2021-08-12 09:13:25
3.6 公用电网谐波的监测
3.6.1 公用电网谐波的监测可采用连续监测或专项监测。
3.6.2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具备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功能的电测量装置。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
3.6.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3.6.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19次。
3.6.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应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宜采用A级。
3.6.6 公用电网的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1 系统指定谐波监视点(母线);
2 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3 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4 特殊用户所要求的回路;
5 其他有必要监视的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