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保险起源
近代保险源于海上保险
近代商业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工商业的发展、财富集聚于城市和货物运输贸易的兴起。大量、高频的商品交换和货物运输产生了海上及内陆运输风险的分摊补偿需求,财富大量积聚于城市、制造业的兴盛带来的火灾频发风险启发人们建立了火灾保险制度,而大量离开乡村、进入城市的人们需要一种不同于农耕社会的解决生老病死保障的制度。近代商业保险被公认为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则发端于11世纪末期的地中海地区,处于地中海交通要冲位置的意大利则历史性地成为海上保险的发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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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045年前后,北宋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
公元1054年,基督教分裂成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
公元1069年,北宋王安石开始实施变法。
公元1096年,欧洲第一次十字军东征。1147年,第二次十字军东征。1189年,第三次十字军东征。
近代商业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公元11世纪以后,西欧许多有专门手艺的手工业者聚集到交通要道、渡口或教堂、城堡附近开设作坊,收徒、雇佣、合伙等形式出现并日益普遍,商人们也在这些地方进行集市交换和商品买卖,有钱的商人把钱借给别人收取利息,以工商业为中心的城市开始出现,并且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逐年扩大,城邦之间的各种贸易逐渐频繁、数量不断增加,早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市兴起中渐渐萌芽和发展。11世纪末期,在经济繁荣、海上贸易相对发达的意大利北部城市像热那亚、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就已经开始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海上运输是当时地中海沿岸各个国家或城市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主要运输方式,海运过程中货主和船东需要面对海上飓风、巨浪等恶劣气候导致的船舶倾覆和货物损失,还要应对猖獗的海盗抢劫以及船舶碰撞等意外事故,因此在出航前找一个有实力、有信誉、有经验的商人,通过支付一笔钱来获得一旦船舶在海上遇险遭受损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承诺,成为一种有买方需求和卖方供给的市场交易。市场上渐渐出现了专门收钱后承诺出险时赔偿的商人。当然,由于缺乏数据积累和科学的计算方法,事先支付的钱(保险费)由买方或卖方凭借个人经验或惯例相互约定,带有一定的投机和对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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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201年,地中海东部发生史载死亡人数最多的大地震,造成约110万人死亡,埃及和叙利亚伤亡最多。
公元1202年,欧洲第四次十字军东征。1217年,第五次十字军东征。1228年,第六次十字军东征。1248年,第七次十字军东征。1270年,第八次十字军东征。1271年,第九次十字军东征。
公元1206年,铁木真建大蒙古国,称成吉思汗。
公元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自由大宪章》。
公元1275年,意大利商人马可·波罗抵达元上都。
公元1279年,忽必烈灭南宋。
公元1299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建国。
13—14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是当时世界上海上贸易最为活跃的地区,地中海东岸是东西方贸易的中转站,亚洲的丝绸、香料、瓷器等物品一路由阿拉伯人经印度洋、红海运到非洲埃及,另一路经中亚、波斯湾运到黑海或地中海东岸,然后再由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转销到欧洲各地,威尼斯人和热那亚人因此获得了大量的贸易利润和巨大的商业声誉,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他们在地中海地区的地位和影响力,也使他们的商业传统得到加强和发扬,意大利因其在地中海的交通要冲位置以及当时欧洲海上贸易中心的地位而成为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文中policy(保险单)一词即来源于意大利文polizza。进入14世纪以后,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和海上贸易的蓬勃兴起,海上保险逐渐在西欧各国和地中海地区广为流行,并向着商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演变和发展。1310年,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最早的保险商会,商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费率和争议处理等。
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商业保险契约 1347年,意大利商船“圣·科勒拉”号运送一批贵重货物由热那亚到马乔卡。因为担心途中可能遇到海上飓风、暗礁或者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圣·科勒拉”号的船长找到意大利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双方约定船长预存一笔钱在勒克维伦那里,如果6个月内商船顺利抵达马乔卡,这笔钱就归勒克维伦所有,如果商船因海上事故或者其他意外而未能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勒克维伦将承担赔偿船上货物损失的责任。这是世界上第一份有记载的商业保险契约,但是由于契约上没有明确列示契约签发人(即保险人)应承担的各项具体责任,它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单。作为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契约,它至今仍被收藏在热那亚的国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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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37年,英法百年战争爆发。
公元1347年,被称为“黑死病”的鼠疫席卷整个欧洲,至1353年夺走了2 500万欧洲人的生命,被称为“欧洲中世纪大瘟疫”。
标志近现代保险诞生的保险单—比萨保单 1384年,世界上诞生了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张符合现代保险合约标准的、真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的保险单。这张保险合约承保从法国南部阿尔兹运输到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合约上载有明确的保险标的和具体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当时还没有印刷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商业合约都有专门的“撰状人”起草。这份保险合约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保险合同特征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单,被称为“比萨保单”,它是具有现代意义特征的保险诞生的标志。比萨,就是1590年伽利略在比萨斜塔上做过著名的“两个铁球同时落地”试验的那个意大利中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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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405年,郑和率船队经印度洋到达印度、阿拉伯半岛和东非。
公元1424年,明成祖朱棣的皇太子朱高炽即位,大赦天下,诏以明年为洪熙元年。
公元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攻占君士坦丁堡,东罗马帝国灭亡。
1424年,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在意大利热那亚成立。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作为一门生意由企业组织在市场上专门经营,海上保险合约也成为一种独立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海上保险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包括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和投保人经过协商订立合约,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合约规定范围内的船货损失和相关利益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海上保险为大航海时代以及后期的海上贸易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并且在海上贸易中加入保险成为欧洲各国国际贸易的重要商业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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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艺复兴(Renaissance)
14—16世纪,伴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在欧洲发生了一场反映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思想文化运动。文艺复兴最先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兴起,重要的中心有威尼斯、热那亚、米兰、那不勒斯、罗马,以后逐渐扩展到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16世纪时期达到顶峰。文艺复兴推动了欧洲人文艺术的繁荣,产生了一大批影响后世的杰出人文主义艺术家、哲学家和科学家,包括《神曲》作者但丁、《十日谈》作者薄伽丘、《蒙娜丽莎的微笑》绘画者达·芬奇、文学巨匠莎士比亚、著名雕塑家米开朗琪罗、《堂吉诃德》作者塞万提斯、天文学家哥白尼、作家蒙田等等。“文艺复兴”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它是欧洲新兴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和科学精神对封建神权和宗教统治的反判和冲击。14—16世纪时意大利的人文主义作家和学者认为欧洲文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达到高度繁荣,但在中世纪的“黑暗时代”衰败湮没了,直到14世纪以后才获得“再生”与“复兴”,因此称之为“文艺复兴”。“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解放运动。
15—16世纪,西欧各国不断进行海上探险并建立起国际、洲际新航线,国际贸易范围快速扩大。1492年,哥伦布率领西班牙船队横渡大西洋发现美洲新大陆,开辟了欧洲驶往美洲的新航线;1497年,达·伽马率领葡萄牙船队绕过南非好望角到达印度,打通了欧亚贸易的海上通道。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5、16世纪成为拥有海上霸权的海上贸易强国。世界海上贸易中心遂逐渐由地中海地区转移至大西洋沿岸,原来聚居于地中海地区、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逐渐移居到英国并继续从事海上贸易,同时把海上保险带到了英国的伦敦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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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年,哥伦布横渡大西洋,发现美洲新大陆。
1497年,达·伽马绕过好望角,到达印度。
1568年12月22日,经伦敦市市长批准,商人托马斯·格雷哈姆在英国创办成立了伦敦皇家交易所(Royal Exchange)。伦敦皇家交易所逐渐发展成为英国的商业中心,为当时日益兴盛的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取代了伦巴第商人迁徙至伦敦后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206年后的1774年,劳埃德咖啡馆迁入皇家交易所并组建成立了劳合社,劳合社后来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国际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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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543年,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出版。
公元1517年,马丁·路德发表《九十五条论纲》,拉开宗教改革序幕。
公元1519年,麦哲伦开始环球航行。
公元1588年,英国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
公元1592年,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
公元1598年,明帝国击败日本。
国家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冲突而无法调和解决时往往就会爆发军事冲突,并且由战争的结果重新划定双方或多边的格局。1587年,日渐崛起和对外扩张的英国与老牌帝国西班牙爆发战争,最终英国于1588年打败了西班牙无敌舰队获得胜利,由此取代西班牙成为海上贸易和具有海上航运全球优势的强国。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等事宜,并参照安特卫普法令和交易所惯例制订了伦敦皇家交易所标准保单格式和规则。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获得成功以后,英国国内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快车道,为了获取更多的生产资源和通过国际贸易谋利,英国加快了海外贸易扩张和海外殖民,逐渐发展成为全球贸易和海上航运方面具有垄断优势的大国,被称为“日不落帝国”。18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今天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人街就是因当时来自意大利伦巴第的银行家和商人聚居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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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巴第人街与伦敦金融城
自14世纪起,来自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的银行家和商人陆续在伦敦泰晤士河北岸的一条大街上设立商行,主要经营贷款业务,成为英格兰银行业的先驱并奠定了金融业的基础,这条大街被命名为伦巴第人街。后来,英格兰银行、各大商业银行的总行、商人银行、外国银行的分行、贴现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的劳合社,以及黄金、外汇和商品市场,都集中开设在这条大街及其附近一带总面积不到2.59平方千米的区域内,形成了举世闻名的“伦敦金融城”。伦巴第人街是英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发源地和象征。
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并通过颁布法令规定除个人保险人以外,其他任何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直到1824年,英国议会撤销了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从事海上保险的禁令,结束了这两家公司100多年垄断英国海上保险市场的格局。
在海上贸易不断扩张的过程中,海上保险的合约条款、承保责任、费率厘定、定损理赔、争议处理以至适用法律法规等都在商务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海上保险的业务范围从早期的承保船舶和运输货物,逐渐增加发展为四个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 运费保险;船东责任保险。此外,后期随着海上石油勘探和开发,海上保险又增加了石油开发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风险,保险期间覆盖石油勘探开发的整个周期,可以长达十余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作为海上保险最主要的险种,按照承保的保险责任分为三个主要险别:平安险(FPA),承保由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货物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合理的施救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救助费用等;水渍险(WPA),在平安险责任基础上增加由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一切险(AR),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承保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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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指为使同一海上运输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共同面临的危险而有意并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遭遇共同危险(比如船舶因意外事故搁浅)时而实施抛货、砍断桅杆或锚、使用机器起浮船舶、将载运货物用作燃料等措施,由此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损失将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承担。
除了主险责任,还增设有附加险以扩展和补充保险责任,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含偷窃险、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项责任,这些责任在一切险中已被覆盖。特别附加险包含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或有责任险、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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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素险
黄曲霉素是一种带有毒性的物质,发霉的花生、大米经常含有这种毒素,当这种毒素的含量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制标准时,就会被进口国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就是承保货物的这类损失,该险别实际上是一种具体针对黄曲霉素的拒收险,属于I.C.C条款(英国协会条款)中的特别附加险。
海上保险在长期的发展实践过程中,在争议的处理和协商解决以及规则制订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代位求偿原则等,后来这些原则成为世界各国海上保险的通用原则,并被写入各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律。
1666年的伦敦大火与现代火灾保险的应运而生
如果说海上保险的产生适应了中世纪欧洲人在海上贸易和运输兴起过程中应对各种风险的需要,火灾保险产生的基础则是生产力提高后大量财富积聚于城市,火灾可能造成的灾难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进行风险防范的需求,对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产生了制度性的需求。火灾保险的诞生略晚于海上保险。根据现有的记载,火灾保险的最早记录可以追溯到12世纪初的冰岛。16世纪末期,在德国成立了许多火灾救助协会为会员提供灾后重建资金。真正具有现代特征的商业火灾保险则诞生于1666年那场举世闻名的伦敦大火灾之后。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简称火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最初主要承保火灾、爆炸等事故所致损失责任,后来逐步扩展到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甚至地震等,它早期是与水险(海上保险)相对的一种传统保险。火灾保险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施,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特种储备商品,以及各种生活消费资料等。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如古董、艺术品等,则需要经过特别约定的程序才可以进行承保。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核爆炸、核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间接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
根据现有记载,火灾保险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HREPPS),该组织对火灾及家畜死亡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这是火灾保险职能开始出现的最早记录。冰岛由于人口较少,冬季气候寒冷、冻灾频发,常常造成人口死亡、畜牧业减产,人们必须相互依靠、结成互助组织,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救济鳏寡孤独,保障人们度过寒冷的冬季。10世纪基督教传入冰岛以后,冰岛人深受基督教慈善博爱思想的影响,国王为了使民众相互团结、互帮互助,在颁布救济穷人法律的基础上,于1118年将全体冰岛人分成若干互助区,互助区兼具世俗和宗教双重性质,既是行政区也是教区。这些互助区被称作“黑瑞甫”。“黑瑞甫”是斯堪的纳维亚语,原义为“一块份地或者自由地”。每个“黑瑞甫”的民众推举出一位治安官,治安官在该区主教的配合下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大小事务。互助区民众集资建立互助财库,治安官负责向富裕农民征收济贫税纳入互助财库。如果互助区内有人家里发生火灾,全区民众必须积极参与救助,经统计损失金额和全区民众代表商讨,由互助财库支出部分资金用于补偿受灾人家的经济损失,体面地安葬火灾中死亡的居民,并帮助失去家园的居民重建房屋。“黑瑞甫”后来成为冰岛互助救济组织的代称。“黑瑞甫”比行会组织涵盖的成员更加广泛,互助内容不仅限于邻里之间的防火防盗、丧葬互助,还涉及分担和抵御火灾损失、家畜冻灾损失,协助组织成员司法审判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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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27年,北宋覆亡。康王赵构称帝,史称南宋。
公元1147年,欧洲第二次十字军东征。
公元1159年,日本发生平治之乱。
公元1167年,英国牛津大学成立。
公元1189年,欧洲第三次十字军东征。
16、17世纪,德国的啤酒和烧酒酿造技术已经世界领先。德国啤酒业规定只能用麦芽、水、啤酒花、酵母生产啤酒的“1516德国啤酒酿造法”成为德国啤酒品质和口感良好的保证。由于酿酒厂需要储存大量粮食,而酒又属于易燃物品,因此酿造业发达的德国在当时成为火灾多发的国家。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发生一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灾后汉堡成立了一家“火灾救助协会”,协会的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加入协会的会员遭遇火灾后可以获得重建房屋的资金,该协会还为会员提供用自有建筑物作担保进行融资的业务。17世纪,酿造业遍布德国各地,加上火灾频繁发生,德国各个地区在17世纪以后成立了许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助协会,为会员提供灾后经济补偿和重建资金。
1676年,德国汉堡的46个火灾救助协会召开会议,合并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公营火灾保险局。合并后的火灾保险局对火灾保障的能力大幅提高,成为公营火灾保险的开端。此后,德皇颁布诏令在全国推广这个做法,要求各个城市的火灾救助组织都必须联合起来,成立市营火灾保险局。后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强制火灾保险条例,公营强制火灾保险由此在德国兴起。
1666年9月2日,伦敦市的约翰·法里诺面包店不慎起火,大火整整延烧了五天五夜,伦敦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包括87间教堂、44家公司以及13 000间居民房屋尽被焚毁,20万人无家可归,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 200万英镑。经过此次大火导致巨大损失的教训,英国人特别是伦敦居民对于火灾的风险意识大幅提升,在“谈火色变”的背景下,专门应对火灾风险的火灾保险应运而生。
伦敦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在伦敦大火后,以敏锐的社会观察和商业嗅觉发现了开展火灾保险的商机。他于1667年在伦敦组织创办了一家房屋火灾保险行,这是全世界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私营商行。这家保险商行没有采用以往无差别地按统一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方法,而是按照房屋的结构和危险情况适用差别费率收取保险费,这种差别费率的定价方法因其合理性而一直被沿用至今。1705年,巴蓬经营的这家私营保险商行正式更名为凤凰(Phoenix)火灾保险公司。
据记载,尼古拉斯·巴蓬还首倡建立了保险公司自己的消防队,对保险公司已承保的房屋在外墙上悬挂上火险标志,以表明这些投保了火灾保险的房屋在万一出现火警时将会及时、优先得到消防救助。这种方式促进了保险公司火灾保险业务的发展,其他保险公司也起而仿效。后来,伦敦各保险公司所属的消防队在1833年合并为消防总队,形成了火警消防力量的联合和资源共享。1866年以后,消防总队归属伦敦市政府管辖,公共消防事业由此产生并得到发展。尼古拉斯·巴蓬也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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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年5月20日,牛顿提出“流数法”。
1666年8月15日,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在北京去世。
此后,以经营火灾保险为主要业务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1710年,伦敦保险公司成立,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火灾保险,营业范围扩展至英国全境。1714年,联合火险公司成立,它在承保中确定费率时除实行砖造和木制建筑有所差别以外,还依照投保建筑的地理位置、财产类型、使用目的等实施风险分类,使火灾保险费率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又提高了一大步,定价更趋合理。美国独立战争以前,北美英属殖民地与英国的往来就已十分频繁,英国的许多制度创新很快在美国得到效仿与实施。1725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社;1736年,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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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富兰克林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1706—1790),出生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美国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哲学家和发明家。他同时也是出版商、印刷商、记者、作家和慈善家。他是美国独立战争时重要的领导人之一,参与起草并签署了《独立宣言》《1783年巴黎条约》《美国宪法》,曾出任美国驻法国大使,争取到法国支持美国独立。他发明了避雷针,最早提出电荷守恒定律,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曾是美国首位邮政局长,出版了费城第一份报纸《宾夕法尼亚报》,创办了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本杰明·富兰克林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三杰之一,被美国的权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6名。美国人民为了纪念本杰明·富兰克林,面值100美元的纸币上印着他的头像。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快速积聚,客观上增加了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为火灾保险以及后期的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风险保障需求。19世纪以后,股份制火灾保险公司在欧洲和美洲大量出现,火灾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日益扩大,包括洪水、风暴、地震等非火灾风险都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物也由房屋及其他建筑扩大到各类固定资产,以及各种机器设备、仪器工具、原材料、半成品、产生品、库存商品等,逐渐发展成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条款、费率厘定、理赔规则、适用法律等要素齐全的近现代火灾保险。
大航海时代的黑奴贸易商船上诞生的人身保险
1492年8月3日,哥伦布奉西班牙国王的命令,带着准备递交给印度君主和中国皇帝的国书,率领船队从马罗斯港扬帆起航,意图横渡波涛汹涌的大西洋,登上印度大陆和中国领土。经过70天昼夜不断的航行,哥伦布最终登上的陆地却是美洲新大陆,这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故事的大航海版本。虽然哥伦布前后四次远渡重洋并到达了美洲的各个海岸,但在他去世之前一直认为自己到达的目的地是印度大陆。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对人类世界后来的发展影响巨大。
哥伦布出生于热那亚,1467年移居葡萄牙,曾向葡萄牙国王建议率船向西航行探索通往东方印度和中国的海上航路,但是未得到葡王采纳。1485年,哥伦布移民至西班牙,经过游说终于获得西班牙国王的支持,带领船队横渡大西洋。西班牙国王派遣哥伦布横渡大西洋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与葡萄牙争夺海上霸权和世界资源,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西班牙为了对抗来自欧洲东部伊斯兰宗教扩张压力而需要寻求印度和中国作为盟友。当时《马可·波罗游记》中记载的关于中国和日本的财富神话在欧洲广为流传,对黄金、香料、珠宝、丝绸等的向往引发了欧洲人远航探险的热情。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后返航回到西班牙,宣称已经找到了通往印度和中国的航道,整个欧洲为之轰动。他受到了西班牙国王的礼遇并受封为西班牙贵族。此后,哥伦布又先后三次率船远航,但是未能从尚未开发的美洲带回原本产自中国和印度的丝绸、瓷器、茶叶、香料。后来,欧洲人最终确认哥伦布到达的是美洲新大陆,于是开始了欧洲人殖民美洲的历史。
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写道:“从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征服者引进数百万名非洲奴隶到美洲做矿奴或农奴。”16世纪初,西班牙人为了开垦在美洲的殖民地,从1502年开始把非洲黑人大批运入美洲。1526年以后,英国人、荷兰人、丹麦人也陆续开始从事奴隶贸易。此后,黑奴贸易和黄金贸易、象牙贸易一样成为当时很多欧洲冒险家和商人牟利的大宗买卖,殖民者把非洲黑奴运往美洲的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当时运输条件恶劣,途中食物和淡水匮乏,加上还有传染病、海难等原因,有接近三分之一的黑奴会死于运输途中。贩卖黑奴的商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将运输途中的非洲黑奴当作货物向保险人进行投保,如遇到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由此产生了以黑奴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到后来船长和船员也被纳入被保险人的范围,船上人员人身保险也成为海上保险除了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外的组成部分。
15—17世纪,欧洲大陆各地已经开始盛行一些类似人身保险的制度比如公典制度、基尔特制度、佟蒂法年金等,这些制度对后期人身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典制度 盛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中北部,参与该制度的存款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事件(比如结婚)发生,存款者可以领取数倍于存款金额的资金,如果约定的条件不成立,比如未能生存至约定年龄或到了规定的年龄而没有结婚生育等,则缴存的金额归公典所有。公典制度的参加对象主要是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时需要资金而个人收入低下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
基尔特(Guild)制度 盛行于17世纪的德国北部,是一种专门为职业相同的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或遭受火灾、盗窃等不幸事件提供金钱救济的相互救济制度,这种制度分为商人基尔特和工人基尔特两种。后来,英国在基尔特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成立了“友爱社”组织,对于社员如何缴纳社费以及相互救济的项目和范围等都制订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佟蒂法年金制度 该制度是由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orenzo Tonti)设计的联合养老保险办法,形式相当于一次缴费分期领取的年金,但它未经过科学计算,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年金。佟蒂法年金制度规定认购者一次性向国家缴付一笔资金,认购人按年龄分为14个族群,对年龄高的族群多付利息,当有认购人死亡时,利息总额在该群生存者中平均分配,当该群认购人全部死亡后停止付息。佟蒂法可以用于为国家筹集资金。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采用该制度,以每人缴纳300法郎筹集到140万法郎战争经费。
1536年,英国出现了迄今为止有记载的世界上第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英国保险商人马丁于1536年6月18日,承保了被保险人为吉明的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 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为80英镑。结果吉明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向马丁申请按保险合约给付2 000英镑保险金。但马丁认为按照英国当地历法每个月28天计算,该份人寿保险已于公历5月20日期满,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则认为按照公历历法12个月计算,吉明死亡时还处于保险期间内。于是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向受益人如数支付保险金。此后,这一判例被欧洲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同类保险案件时广泛引用,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一原则也逐渐被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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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涉及保险单的立法》,并批准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庭以解决海上保险相关的纠纷案件。
公元1688年3月,“劳埃德咖啡馆”在伦敦开业,成为世界著名保险组织劳合社的前身。
公元1689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政治原则,标志着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公元1689年9月7日,清朝与俄罗斯签订《尼布楚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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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雷生命表
17世纪初,欧洲产生了关于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的理论。当时英国伦敦一度流行疫病,各个教区每周按规定公布死亡人数。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John Graunt)对各教区公布的死亡人数记录进行研究,于1662年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思想的论文。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John De Witt)认为当时的年金定价不合理,于1671年完成了生命年金的相关理论研究,根据人的死亡概率和利息计算出生命年金的现值。1693年,英国著名数学家、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Edwar Hally)以德国布勒斯劳市(Breslau)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居民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份生命表。这份生命表精确地列示了每个年龄人群的死亡率,反映了不同人群的生命风险及其分布规律。生命表的编制成为人寿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寿险精算技术和现代人寿保险制度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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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93年1月11日,地中海地区意大利辖下西西里岛发生大地震,超过五万人遇难。
1699年,英国出现了第一家专业化的人寿保险组织—孤寡保险社。该保险社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设置了宽限期等一直延续至今的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自然保险费 18世纪,英国曾经盛行一种福利社团组织,参加者死亡后由社团给付约定的金额,费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摊。这种“赋课式”收缴保费的方法规定每名参加者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与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无关,从而必然地导致大量的逆选择行为。由于老年人比年轻人死亡概率大,平均分摊费用的结果使老年人觉得有利、使年轻人感觉不公,于是年轻人纷纷退出社团组织,最终影响到经营的稳定性。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有些社团对参与者进行了年龄限制。当时的福利社团“友爱社”(Amicable Society)规定新吸收的会员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1756年,数学教授詹姆斯·多德森(James Dodson)因年龄已到46岁而被该福利社团拒之门外。多德森教授对此非常不满,他认为46岁以上的人更需要加入福利社团,不允许加入是由于保险费计算不科学和成员费用负担不合理所致。因此,他积极主张依据哈雷编制的生命表,按照不同年龄的不同死亡率计算出投保人在当年应缴纳的费用,这种保险费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均衡保险费 自然保险费理论确立了公平原则,形成了人寿保险总体上收支相等的机理。但是按照这种交费方法,在实务中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年龄大的人参加保险的实际问题。由于老年人死亡率上升较快,应交的自然保险费也随年龄增长而快速上升,而人的收入和支付能力随着年龄增大一般呈逐年下降趋势,其结果是使老年人群可能由于无力负担保险费而不得不退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多德森教授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即把原来每年更新的定期死亡保险的期限改为长期保险进行测算,在自然保险费的基础上,加上利息因素,通过精确计算,使某一投保人在整个保险交费期间每年的保险费保持相同水平,不随年龄的增大而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包含了风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两部分。风险保险费作为当年死亡分摊费用,储蓄保险费累积形成责任准备金,以备将来给付。均衡保险费在某一年龄时点前大于自然保险费,此后又小于自然保险费,相当于将晚期应交的部分自然保险费提前交付了,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老年人支付能力下降、晚年付费困难的问题。
詹姆斯·多德森教授的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理论是在哈雷生命表基础上对于人寿保险的一项重大贡献。这个理论将生命表应用于人寿保险经营,确立了保险费负担的公平原则和寿险的精算原理,同时解决了不同年龄的投保人购买寿险的实际问题。现在的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所附的交费表体现了均衡保险费的原理,明白这个原理并了解它产生的缘由和过程,对于投保人看懂人寿保险的交费表十分有帮助。
1762年,英国伦敦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第一次依据生命表,采用均衡保险费理论计算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条款中制订了后来寿险合同普遍使用的交费宽限期以及保单失效、复效的规定,被公认为是近现代人寿保险开始的标志。
工业革命以后,机器的使用、火车的发明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也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日渐增多,医疗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健康医疗保障需求不断上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加上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的兴起,人身保险逐步发展成为包含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内的一大类保险业务,并在后期从保费规模上大大超过了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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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生命表VS经验生命表
生命表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死亡率、死亡人数及各年龄的生命期望等生命函数的生命表。它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全体国民为统计对象,对一定期间内的死亡人数、人口普查所得各年龄段的人口数等各种人口相关数据加以整理编制而成,能够客观反映某一人群自零岁起逐年发生死亡,一直到该人群全部死亡的过程记录。国民生命表又分为完全生命表(complete life table)和简易生命表(abridged life table)两种。完全生命表根据准确的人口普查资料,依据不同年龄计算出死亡率、生存率、平均余命等生命函数;简易生命表采用每年的人口动态统计资料和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按照年龄差别(如5岁或10岁为一区间)计算死亡率、生存率、平均余命等生命函数。经验生命表则是根据人寿保险或社会保险过往业务经营中的经验数据编制的有关不同年龄段的死亡率、生存率、平均余命等生命函数。各个国家由于开展寿险业务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会主导编制不同时期的经验生命表,并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和内含价值评估、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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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验生命表
1865年,美国发布了第一张寿险经验生命表《美国保险公司主要生命表》(Principal United States Insurance Company Mortality Tables),简称为《美国经验表》(American Experience Tables)。《美国经验表》发布以后,一直作为美国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法定生命表被广泛使用,直到1941年《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Commissioner Standard Ordinary Tables,简称CSO)发布。1941版CSO生命表依据1931—1940年美国和加拿大的16家主要寿险公司的保单数据编制,并进行了修匀和加载边际处理。后期美国又陆续发布了1958年版CSO、1980年版CSO、2001年版CSO和2017版CSO生命表。生命表的编制过程包括了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确定死亡率关键驱动因子、趋势调整和修匀、加载边际等一系列工作。法定生命表为了实现比实际经验更加审慎和保守会加载安全边际,以使生命表能够覆盖更宽泛的人群、不同保险公司以及可能的随机和其他未知波动,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更能抵御风险、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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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验生命表
1847年,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了第一张中国生命表。美籍学者萧孚脱(Harry E. Seifert)根据金陵大学1929—1931年期间的农家调查资料,编制出《中国农民生命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险业经营以非寿险为主要业务。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复业后,由于没有寿险经营的历史数据积累,简易人身险的寿险费率厘定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借鉴了日本生命表。1995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编制完成我国第一张人身保险业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China Life Insurance Mortality Table (1990—1993),简称CL(1990—1993)]。2005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我国第二张经验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英文名称China Life Insurance Mortality Table (2000—2003),简称CL(2000—2003)]。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第三张经验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 英 文 名 称 China Life Insurance Mortality Table (2010—2013),简称CL(2010—2013)],包括养老类业务表(男/女)两张,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男/女)两张,非养老类业务二表(男/女)两张。2013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发布了第一张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简称CI(2006—2010)],包括4张表: 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简称CI1 (2006—2010)],6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简称CI2(2006—2010)], 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简称CI3(2006—2010)],25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简称CI4(2006—2010)]。
人身保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成为与财产保险相对而保费规模大大高于财产险的大类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包括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以不同的保险客群来归类和产品命名,比如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行者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健康险主要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按照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领取的保险金是固定不变还是随寿险准备金投资收益变化而获得浮动收益,分为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新型人身保险主要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和分红保险。人身保险大量准备金积累形成的保险基金成为金融市场上低成本、长周期的巨额负债资金,并在20世纪下半叶以后推动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重量级机构投资者。
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及和道德风险频发催生了信用保证保险
卡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5章“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中提出: 商业信用是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本周转,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劳动资本和劳动力更加集中,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信用的存在可以减少现金结算、抵销债权债务、加速货币流通、减缩商品流通费用。信用加速了资本的周转,促进了利润平均化和股份制公司的发展,推动了世界市场的形成。
19世纪中叶,信用保证保险伴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及和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而兴起。1702年,英国出现了“主人损失保险公司”承办诚实保险。1842年,英国保证保险公司成立。1876年,美国纽约开办了“确实保证业务”。1893年,专营信用保险的美国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区分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的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保证保险早期分为诚实保证与确实保证两类。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是保险人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
信用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通过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它是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能够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都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同的是保证保险由债务人投保,信用保险由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由忠诚保险扩展到合同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等。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信用危机使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大受打击。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渐趋成熟和完善。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已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抵押贷款、小额消费贷款等各个商业领域。
在信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实际上充当了保证人(担保人)的角色,对于债务人的欺诈、不履约或不诚实行为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证保险虽然具有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两者存在区别。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英国工业革命浪潮中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保险制度最初产生的本意是让投保人用固定的、确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去对冲未来可能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大额损失,责任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体现得尤为明显。责任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民事赔偿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不注明保险金额,而是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比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比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首开责任保险之先河。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世。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英国出现了专业经营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1885年,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了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险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
1890年,产品责任保险产生;1896年,职业责任保险出现;1923年,会计师责任保险进入市场。责任保险作为对无辜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工业革命在促进生产力大发展的同时,也使工伤事故大量增加,由此导致劳资矛盾加剧。为了协调和缓和劳资之间的矛盾,当时的政府逐步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工的权益。按照《工厂法》规定,工厂对职工在生产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促进了雇主责任险及劳工险的发展;按照《公共安全法》的规定,对危及第三者生命安全、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事故,肇事者要负法律赔偿责任,由此各种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了发展依据。由于责任保险具有代替致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因而曾长期遭受争议和舆论的非议,有人认为责任保险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甚至说成是鼓励人们去犯罪,认为责任保险弊大利小。直到19世纪下半叶之后,劳资双方不断因劳动者为了获得人身和经济保障展开斗争,最终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工和受害者利益,逐步扭转了人们对责任保险的偏见,认识到通过责任保险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和对无辜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的必要性。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责任保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空前的发展。
英国1972年开始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定除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家医疗机构等少数机构外,雇主必须购买雇主责任险,为其雇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学徒提供保障。1998年,英国劳工部又进一步规定雇主责任险的最低限额为500万英镑。英国的律师和医师行业把投保职业责任险作为行业标准,因此这两个行业的职业责任险虽然不属强制保险范围但投保率非常高。2005年,英国实施新的《公司法》,使公司董事有可能面临个人破产的风险,公司给董事投保董事责任险成为招纳贤才的重要激励措施,董事责任险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西方国家政府机构、企业、团体、各种游乐场所必保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源于公众责任保险,从早期主要承保与人体有关的产品,逐渐扩大到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等行业。现在大多数国家将多种公共责任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等用立法的方式作了强制投保的规定,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权益。在欧美许多国家的非寿险业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超过10%,属于相当重要的业务种类。
再保险成为“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直接接受客户投保并将保险业务部分转移出去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直接保险人或者分出保险人,接受保险业务转移进来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分入人或者分入保险人。专业从事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组织形式为公司的再保险人称为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又称临时分保或临分)和合约再保险(又称合约分保)。临时再保险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行为;合约再保险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预先签订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从技术执行的角度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合同包括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包括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分摊、保险费的分摊、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同一比率进行。成数再保险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treaty insurance)指原保险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它是以保险金额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留额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再保险人对分入的再保险责任也有承受的限额,这个限额称为“线”,一“线”的保险责任相当于原保险人自留额,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为五线,表示再保险人接受五倍于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责任。原保险人的溢额超过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时,可以与其他保险人办理第二或第三溢额再保险。
再保险从保险标的角度可以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再保险也叫分保,如果再保险分入人将分入的保险业务再次部分地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称为转分保。
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一样起源于海上保险。世界上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再保险契约是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那亚签订的一份再保险合同,一家名叫格斯特·克鲁丽杰的保险人在承保了一份自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之间的航程保险后,将其中一段航程的保险责任和对应的保险费转让给了其他保险人,这被认为是有记载的世界再保险开端。17世纪初,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曾颁布法令,规定保险人可以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1731年,德国《汉堡法令》允许保险人经营再保险业务。初期的再保险是临时的,由一个保险人承保全部业务,再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部分分出去,分出人与分入人不存在稳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需要分保时具体确定分出分入条件、方式和费用。工业革命到来以后,由于临时再保险手续繁杂、联系松散,已经不能适应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再保险逐渐转向长期性的合同再保险,即分出人与分入人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分保条件、额度、费用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1860年以前的再保险基本上都采用临时分保的形式,1860年以后合同再保险慢慢开始盛行。在合同期间发生的分保业务,无需再具体商谈而自动生效,双方定期结算盈亏。合同再保险极大地提升了分保效率,因而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再保险方式。
从再保险双方责任分担的方式来看,首先出现的是比例再保险,即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分保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并按此比例确定各自的责任额、分配保费和分担赔款。1885年,劳合社的承保商希思首先提出了超额赔款分保的设想,即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它是将赔款分为自留额和责任额,对于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自留额以内的责任,分入公司以责任额为限度,承担超过自留额以上部分的赔款。1906年,美国旧金山发生了强烈地震,美国哈特福德公司向劳合社承保商希思提出了包括地震等灾害在内的巨灾损失的保障需求,希思为此专门设计了非比例再保险之一的巨灾超赔分保方式。由于这种分保方式对巨灾损失的保障作用显著且手续简便,现在已经成为各类保险业务特别是意外险和责任险普遍采用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从经营再保险的主体来讲,早先是各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专业再保险公司。早期直接保险业务的开展以单个保险人独立承保为主,保险金额过大时由多个保险人采取共同保险的方式联合承保,再保险业务也是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之间进行。1813年,纽约鹰星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了最早的固定分保合同。1852年,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德国创立。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从创立初期便积极步入国际再保险市场。目前全世界有专业再保险公司400多家,其中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一直保持世界领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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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通用再保险
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通用再保险是全球前三大专业再保险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从事经营非寿险和寿险两类再保险业务,拥有60多家分支机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于1956年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了再保险业务联系。1997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了代表处。2003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获颁全国性综合业务执照的国际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于1863年成立,总部设在苏黎世,在世界30多个国家设有70多个办事处,核心业务是风险转移、风险融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瑞士再保险公司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代表处;2002年7月,获得监管机关的经营许可进入中国市场,业务范围包括产、寿险再保险业务。历史上,1933年中国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再保险合作关系。
德国通用再保险公司的前身是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是全球历史最久的再保险公司,成立于1852年,在全球37个国家经营再保险业务。1994年,科隆再保险公司被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收购;2010年起,科隆再保险公司更名为通用再保险公司。
世界前10大再保险组织还包括美国GE全球再保险公司、德国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德国格宁环球再保险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法国安盛再保险集团、德国安联再保险集团。
再保险现在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的保险法律和监管机关也鼓励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以及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提供再保险。再保险使保险公司积聚并承担的风险得到再次及充分的分散,成为“保险的保险”,同时由于再保险处于原保险的上游,对于巨灾保险和大额特殊风险的承保具有专业技术优势和较大的定价话语权。
与汽车工业紧密相连的汽车保险发展史
工业革命带来了能源、动力、交通方式的伟大革新,汽车保险的历史沿革天然地和汽车工业的产生与发展紧密相连。从1765年瓦特发明改良式蒸汽机到1886年第一辆汽车在德国诞生,再到1913年世界上第一条汽车流水装配线在美国的福特工厂里出现,大规模流水线生产极大地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各国都开始了汽车的大规模生产,大量汽车进入企业和家庭,逐渐成为客运、货运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同时日益频繁的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纠纷和诉讼,促使人们利用保险的方法来加以解决,汽车保险由此应运而生并随着全球汽车业的发展而不断增长。
1886年1月29日,是现代汽车的诞生日。这一天,德国曼海姆专利局批准了卡尔·本茨为“奔驰1号”三轮汽车提出的专利申请。此后,汽车的发动机由蒸汽机改为煤气发动机、电动发动机、汽油发动机,三轮汽车改为四轮汽车,汽车轮胎从实心橡胶轮胎改为空心充气轮胎。1908年,福特汽车生产出第一辆T型车。5年以后,福特将泰勒原理应用到汽车生产车间,从而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条汽车生产流水线,汽车生产效率提高了8倍,同时规模化生产使汽车生产成本和售价降低,推动汽车快速进入大量中产家庭。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汽车业“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品牌鼎足而立并雄视全球,欧洲和日本的汽车工业也快速发展,全世界汽车保有量1935年为3 500万辆,到2010年达到10.56亿辆,2015年超过12.8亿辆。汽车的大量增加为汽车保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保源和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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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765年,瓦特发明改良式蒸汽机,拉开第一次工业革命序幕。
公元1769年,法国陆军工程师古诺制造出第一辆蒸汽动力汽车。
公元1838年,英国发明家亨纳特发明世界上第一台内燃机点火装置,被称为世界汽车发展史上的一场革命。
公元1886年1月29日,德国曼海姆专利局批准卡尔·本茨的三轮汽车专利申请,这辆车被称为“奔驰1号”,这一天被称为现代汽车诞生日。
公元1886年,世界上第一家汽车制造公司—本茨公司成立。该公司后于1926年与戴姆勒汽车公司合并。
公元1888年,英国人邓禄普获得充气轮胎专利。
公元1893年,杜里埃研究出美国历史上第一辆汽油发动机汽车。
公元1901年,中国进口第一辆汽车。
公元1908年,福特第一辆T型车问世。
1898年,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可以附加汽车火险。1901年,英国劳合社签发了全世界第一张现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单,它借鉴海上保险的做法,将汽车视为陆上行驶的船,保费按汽车马力的大小确定,每一马力收取一英镑保费。
1903年,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在英国创立。1906年,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在英国成立。英国的汽车保险随着汽车的大量增加而发展,根据车辆使用对象不同将汽车保险分为私用汽车保险和商用汽车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种类又分为汽车单一险和汽车综合险。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展到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的条款费率、承保实务也渐趋标准化。
1927年是美国以及世界汽车保险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一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实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法案。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自愿投保转向法定强制,极大地促进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普及,也带动了汽车保险整体业务的发展。
英国1930年实施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任何人要在公路上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汽车,必须依法投保责任险或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否则视为违法行为。英国的保险公司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其他汽车保险险种如车身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随身携带物品损失险等险种结合起来形成保障组合,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
随着汽车工业的大发展以及汽车大规模进入普通家庭,汽车保险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福特在20世纪30年代造出T型黑色轿车,大批量的汽车进入了美国中产家庭,让每个工人拥有汽车的梦想得到了实现。中国在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国内经济的起飞,全国汽车保有量快速攀升,机动车辆保险也成为国内财产险市场的主体业务,市场占比一度达到70%以上。
汽车保险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承保的机动车涵盖了汽车、电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多种交通工具。涵盖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
很显然,将来汽车的种类将不断丰富、功能不断完善,电子化、智能化、节能环保成为发展趋势,无人驾驶、AI技术、物联网、通信连接等新科技将使汽车及汽车驾乘面临的风险形态发生改变。汽车保险也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产品和技术创新赢得未来。
分红、投连、万能保险: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经济成长红利的妥协产物
分红保险 分红险的英文名称为participating insurance。最早的保单分红可追溯到1776年,当时英国公平保险公司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比将来所要支付的保险金多出许多,于是决定将已收保费的10%作为红利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真正的分红保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保险市场。分红保险是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公司将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或者保额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保险公司销售了大量定额人寿产品。这些保单在签订时保费和保额都是固定的,保险金的领取跟后期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亏状况没有关系。70年代,美国的经济快速成长,保险公司投资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收益丰厚,由此带来了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大幅增长,保险客户发现保险公司盈利大增,相对于经济高成长时期通货膨胀不断上扬而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保单持有人产生了分享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诉求。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退保和赢得新业务,将存量保单的部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同时推出了不同于传统定额保险的分红型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业务经营结果优于定价假设,就会产生经营盈余,保险公司会按合同约定和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按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单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业务所产生的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如果客户所购买分红险的所有被保险人的死亡率低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就产生死差益,反之为死差损;如果保险公司分红险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率高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就产生利差益,反之为利差损;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业务实际所发生的经营费用低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费用率,保险公司就产生费差益,反之为费差损。
保单分红的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现金分红又称美式分红,直接以现金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保单红利,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费。保额分红又称英式分红,指以增加保单保险金额的方式分红,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保单红利,红利用于抵付所增保额应交的保费。保险公司在派发红利时一般会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中国的分红保险产生于2000年。当时的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起连续七次降息之后,试图避免高利率传统险可能带来的利差损风险,而低利率传统险又出现滞销的情况,为了增强寿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提高保险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向市场投放了分红寿险产品。我国保险监管机关规定保险公司分红保险每年的可分配盈余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70%。分红保险的保费不分拆为保障和投资两部分,保险公司投资运作也不向客户做具体说明,只在保单合同周年日以书面形式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报告。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英文名称unit-linked insurance,直译为“基金连锁保险”。1999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我国第一款基金连锁型保险时,为与证券类产品区别而定名为“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跟传统寿险产品在签订合同时保费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可改变不同,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和保险金额在保单签订以后可以按投保人的要求进行更改。
英国曼彻斯特保险公司于1957年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投资连结保险时,将收取的保费扣除手续费后按客户要求分配入不同的风险保障和投资账户,除了其中一个风险保障账户用于被保险人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伤残、身故等保障外,其余的资金根据客户的不同投资风险偏好投入激进型、稳健型、保守型等不同类别投资账户,用于购买该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这些投资单位像基金一样每月、每周甚至每天有一个结算价格。客户可以将资金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移动,也可以增加或者取出资金,但必须保证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存续有投资单位。它的主要特点是账户透明,缴费十分灵活,风险保额可以改变。但是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不设保底利率,保险公司只收取约定比例的账户管理费,投资损益全部归属客户,如果投资失利,客户需要承担所有的亏损,客户相当于利用保险账户购买了由保险专家优选的基金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主要适合具有金融知识和理财意识,同时又有投资风险承担能力的富裕客群。
万能寿险 20世纪50年代,美国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变额年金保险(variable life)。它与传统年金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一直固定不变不同,在年金给付期内,每年按照保单积累的准备金投资的资产市场价格计算确定当年应付年金金额,被保险人每年可以领取不同金额的年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风险。
197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款万能寿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这款最早的万能寿险的产品形态结合了弹性保费年金和定期寿险的功能,在保留传统寿险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提供足够的弹性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投资需求。到1983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推出了至少一种万能寿险保单。美国1984年的新税法解决了有关万能寿险税收优惠的遗留问题,从此万能寿险大幅增长并成为寿险市场上的主要产品。万能寿险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保险单持有人可以按照自身需求改变保险费的交纳金额,也可以暂时停止交纳保险费,同时还可以改变保险金额,交费和保障都具有弹性,能够满足投保人的各种不同需求。万能寿险推出后保单销售量不断增加,美国寿险营销研究协会(LIMRA)统计显示,到1985年时万能寿险保费收入占到当年整个美国寿险市场的38%。
万能寿险作为非约束性、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寿险,具备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万能寿险的投资账户与保障账户分开单独计算;二是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三是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增加和降低风险保额,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和风险时段能够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如果给一个小孩投保万能寿险,可以根据其今后不同人生阶段做出量身定制的安排:幼年时主要储备必要的抚养金、教育金、婚嫁金等早期需要的基金,20岁至40岁处于事业起步、发展阶段,组建家庭后房贷和车贷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作为家庭的核心成员和顶梁柱,就需要提高保障金额,50岁至60岁以后生活经济压力相对减轻,养老保障的需求提升,这时就可以降低风险保额,而把更多的保费用于投资账户,以便更好地通过投资账户余额按需要补贴养老金。
万能寿险由于交费灵活和账户透明而受到客户欢迎。保费由附加保费、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三部分构成,客户能够清楚地知道保费总额中多少用于保单费用支出、多少用于风险保障支出、多少进入了组合投资账户。美国保险市场上后来还出现了变额万能寿险、指数型万能寿险等创新产品。万能寿险由于迎合了客户的保障、投资以及随时调整的需求,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很快传入英国、荷兰、日本、新加坡等国。成为市场销售的主力险种之一。万能寿险受欢迎的程度与决定其结算利率的投资资产的收益情况直接相关,当地资本市场的股票、基金等行情低迷而导致万能寿险结算利率较低时,万能寿险也会同步进入调整期。
我国第一款万能寿险是2000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它的交费方式十分灵活,可以趸交,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交费,交费金额在基数以上由投保人自由确定,风险账户的保额可按投保人要求调整,投资账户设有保底利率且定期结算,投资账户在保证有余额的前提下可随时申请取现,实际上是一种变额万能寿险。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都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进入增长期,资本市场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产品分享了经济成长带来的好处和收益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增加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对客户的吸引力,在传统寿险的基础上增加投资收益分享功能的产品创新。分红保险主要突出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分红型寿险业务具有盈余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资连结保险更强调客户对投资账户的自主选择和保单成本收益的透明性,万能寿险则更凸显它在保费保额可调整功能方面的优势。产生于英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产生于美国的万能寿险虽然在最初创新的突破方向上有所不同,但共同点都是使寿险产品建立与投资更直接的关联而让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并且在保单成本收益结构方面更加清晰透明、保费交付和保险金额调整更加灵活,从而形成与资本市场上其他产品的差异化比较优势,增强寿险与年金目标客群的投保和加保的意愿。
我国保险市场在2000年前后投入分红、投连、万能寿险时,研究借鉴了英美保险市场前期在寿险产品创新和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分别由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为代表向市场投放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和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不设保底利率,投资账户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属投保客户,万能险设有投资账户保底利率,超过保底利率以上投资收益部分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分享,分红保险则是保险公司将分红险业务的年度盈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客户。三种新型寿险满足三类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群体。透过历史的幕帘回望我国寿险产品创新迭代的过来路,投连、万能、分红险的推出适应了当时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的需要,也是符合当时国情和实际的制度设计和市场选择。
劳合社与保险组织形式
劳合社 谈及世界上有名的保险组织,首先要提到英国伦敦劳合社。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英国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埃德咖啡馆”(Lloyd's Coffee House),成为当时许多商人、高利贷者、经纪人、船东和船长经常会晤的场所。这些人一边喝着咖啡,一边交换航运信息、交谈商业买卖和洽谈保险交易。1696年,劳埃德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扩大了营业场地并将顾客们感兴趣的航运信息和海事消息编印成《劳埃德新闻》小报发行,1744年改版为《劳合社动态》,后来正式更名为《劳合社日报》,至今仍作为全球保险业有影响的报刊在发行。
1774年,在劳埃德咖啡馆里接受保险业务的79名商人组织起来,每人出资100英镑,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进行办公,标志着劳合社的正式诞生。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个法案承认劳合社(LLOYD'S)成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劳合社的成员当时只限于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911年英国议会取消了这项限制,批准劳合社成员可以经营包括水险在内的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而是一个承保人、经纪人聚集的保险市场,为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同时承担监控劳合社成员财务状况和审计的职责。申请加入劳合社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并接受身份、财务及偿付能力的严格审查,提供财务担保并将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给劳合社作为保证金。劳合社由社员选举产生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门,目前在全球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
1994年以前,劳合社的承保人都是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对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994年以后,为了限制亏损和改善盈利,劳合社开始接受有限责任的公司会员(corporate member),并允许个人会员退会后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公司会员。90年代以后,劳合社有限责任的公司会员不断增加,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会员则不断减少。
劳合社的承保人按照承保的险种组合成各种不同规模的承保辛迪加(underwriting syndicate)。一个承保组合的人数多到上千人,少则几人、几十人。每个承保组合中设有一个主动承保人(active underwriter),又称承保代理人(underwriting agent)。承保代理人代表一个承保组合接受业务并负责商谈条款、确定费率。劳合社的业务流程规定,代表辛迪加接受业务的承保代理人不能和投保人直接接触,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投保人不能进入劳合社大厅,必须委托精通保险法律和业务的经纪人来安排保险事务。经纪人在接受客户委托以后,会准备好写明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期限等内容的投保单,寻找一个合适的承保辛迪加,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代理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并签字。承保代理人再拿着该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按相同的条款费率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在一个承保辛迪加内未能将投保单上的份额分完,保险经纪人可以与其他承保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由保险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以后打印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签章以后保险手续便全部完成。
劳合社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最有影响力的保险市场。历史上最早的盗窃险保单由劳合社于1887年设计,最早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汽车保险单由劳合社于1901年设计,世界上第一架飞机的保险单也由劳合社出具。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保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具有标杆地位,它制定的费率也是全球保险业的风向标。在劳合社的大楼里有一只“卢丁钟”,每当它敲响时,表明世界上有一宗大的灾难发生。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的9月13日,劳合社的“卢丁钟”被再次敲响,以此向遇难者致哀,并宣告全球保险业将面临一宗巨灾理赔。
2000年11月28日,劳合社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2007年4月16日,劳合社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上海举办了开业揭牌仪式。
保险人及其他 早期开展保险业务承保的大都是自然人的商人,后期逐渐出现法人形式的保险组织。开展保险业务承保的自然人承保人或法人承保人统称为保险人。公司是现代商业组织中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也是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以法人形式存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组织被称为保险公司。企业的产生同样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地中海地区,当时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城邦商业渐趋发达,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额投资而出现了叫索赛特斯和康孟达的组织。早期从事商贸活动的商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扩大贸易规模和开展相互合作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后来为了使投资商贸的资产与商人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区分开,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使商人只以公司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降低了整个家庭或家族因商贸活动产生的债务而全军覆没或遭受重创的风险,从而大大促进了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在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由个人出资创办,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原则设立的企业,公司的出资人仅以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多个股东(一般为2人以上、50人以下)集资组建的公司制企业,其资本筹集不通过发行等额划分的股票,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往往由股东担任,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发行或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称为公众公司。股份公司的股票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保险最初的经营者是社会上财产较多、信誉较好的商人,称为保险人或承保人(underwriter)。在后来经营实践中,通过建立合伙制企业扩大了保险资本和承保容量,有的通过建立联盟的方式扩大风险承担能力,比如劳合社内部由个人承保人联合形成的承保辛迪加组织,有的通过扩大资本成立了公司制保险企业,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保险组织以保险公司的形式存在。伦敦劳合社内部的承保人原来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承保人及其联盟,在1994年以后逐渐转为以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为主的承保人为主体。
保险业早期的法律法规
近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因此保险业早期的法律法规也大都与海上保险相关,而且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和内容往往比较复杂而且艰涩。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这些早期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判例对后期各国的保险立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许多原则和规则被各个国家采纳并沿用至今。在专门的保险法律法规出现以前,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罗德岛《罗地安海商法》、西班牙《康索拉多海商法》、葡萄牙《奥列隆海商法》、瑞典《维斯比海商法》等早期的法典法令中的部分条款对保险关系进行了法律规范。
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规—《巴塞罗那法令》。1468年,威尼斯颁布实施《威尼斯法令》,用于规范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契约执行及防止欺诈。
1532年的《佛罗伦萨法令》对防止保险欺诈、实施保险标准保单格式及保险的承保范围等进行了规范。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从而确定了保险经纪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卫普法令》对航海及海上保险办法和保单格式作了明确的规定。1575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王室公告《保险费率规章》,对海上保险的主体、客体和监管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1601年,英国制订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律,阐明了海上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提出用保险的方法由多数人来分担不测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比由少数遭遇不幸的船舶或商人单独承担损失的方法更好、更有效。同时,该法还规定在保险商会设立仲裁庭以解决海上保险的案件纠纷。
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海事条例》。1745年,英国制订了海上保险单的标准格式。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都有专门规范海上保险的章节内容。
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律对几百年来海上保险的做法、惯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集成,由此推动海上保险业务更加规范、健康发展。其中很多原则至今仍被许多国家所采纳、仿效和沿用,在世界保险立法上有很大的影响。该法附件中有关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的标准保险合同格式至今依然有效,且成为许多国家同类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
纵览人类社会过去一千年的历史,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从11世纪欧洲工商业的兴起和城邦的出现,13、14世纪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发展和繁荣,15、16世纪西班牙、葡萄牙大航海称霸世界,到17世纪荷兰成为“海上马车夫”,18、19世纪英国通过战争获得海上霸权并进行海外殖民扩张,工业革命后引领资本主义世界发展而成为“日不落帝国”,到20世纪美国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领先世界,再到21世纪中国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成为世界经济引擎和主要增量贡献者。自由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着世界经济向前发展和走向繁荣,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作为重要的商业贸易保障机制和社会发展保障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兴盛,其职能也由最初的风险转移、损失分摊和经济补偿,发展到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成为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的保险业在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都出现了蓬勃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新兴市场成为全球保险业的主要增长力量,其中包括了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中国保险业在1979年随着改革开放而复业,实现了40年恢复性的高速增长,在2017年保险费收入连续第二年超越日本总量排名世界第二,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国际权威保险刊物—瑞士再保险Sigma杂志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寿险同比增长全球第一,为全球寿险业贡献了2.1个百分点的增长;非寿险增长全球第二,为全球非寿险业贡献了1个百分点的增长。2017年我国总人口超过13.9亿,保险密度384美元/人,排名全球45位;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820 754亿元,保险深度4.57%,排名全球36位。中国保险业因其总量的增长、排名的上升、增速的领先以及对世界保险业的贡献,加上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方面依然存在的巨大潜力,成为全球保险业中成长性良好、增量贡献较大的新兴市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