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犯罪案例评析与实务精解
- 党世强 洪蜀亮
- 685字
- 2021-05-12 17:32:48
一、案情简介
青岛A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经营范围系货运代理、报关等业务。其中,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李某系公司业务经理,主要负责租船订舱、运输等业务;仲某某系公司报关员,负责公司在黄岛海关的报关业务。青岛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经营范围系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等业务。其中,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
2011年7月,韩国不法商人委托刘某在国内收购木炭运至青岛,并通过刘某介绍与吕某相识,约定韩国商人支付通关包干费,由吕某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出口至韩国。吕某随即将木炭的申报通关业务交由李某负责,并约定利润由A公司与李某七三分成。随后,李某利用张某某在青岛西元庄仓库租赁的厂房门口存储木炭,雇佣李某某负责木炭在青岛的接运、装箱、租船订舱业务,并以支付好处费的手段委托仲某某伪报品名将木炭通关出口。仲某某即购买虚假核销单,贿赂海关通关人员将木炭伪报为融雪剂、防冻剂、泡花碱等品名通关出口。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苏某接受韩国不法商人将木炭走私出口至韩国的委托,由B公司、张某某提供部分资金并代收部分货款,亦委托李某将木炭通关出口。李某、仲某某、李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将木炭出口至韩国。
案发后,李某、苏某逃匿至越南,侦查机关遂在国际范围内通缉二人。2012年10月18日15时许,李某从越南打电话给侦查机关称二人欲回国投案,在侦查机关表示接受其投案的意思后,李某、苏某随即到越南警方办理回国手续,被越南警方根据中国警方的通缉令将二人扣押;同年11月28日,二人被越南警方移交至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