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要点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M公司、天津W公司、青岛H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规定,以虚假价格申报货物进口,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均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扬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天津M公司、天津W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俭、吴×均作为被告单位天津M公司、天津W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经均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梅作为被告单位青岛H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作为被告单位青岛H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梅、赵×俭、吴×、刘×作用相对较小,均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扬、王×梅、赵×俭、吴×、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