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行政法规及文件〕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

第3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